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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资金〔2017〕135号 – 中国保监会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投资重大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工程,进一步服务实体经济,根据《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保监发〔2012〕92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债权投资计划投资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重大工程,且偿债主体具有AAA级长期信用级别的,可免于信用增级。

二、债权投资计划投资“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军民融合、《中国制造2025》、河北雄安新区等国家发展战略重大工程的,注册机构建立专门的业务受理及注册绿色通道,优先受理。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  

2017年5月16日

保监发〔2015〕85号 –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促进资产支持计划业务创新,规范管理行为,加强风险控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5年8月25日

 

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支持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维护保险资金运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支持计划(以下简称支持计划)业务,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设立支持计划,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面向保险机构等合格投资者发行受益凭证的业务活动。

  支持计划业务应当建立托管机制。

  第三条  支持计划作为特殊目的载体,其资产独立于基础资产原始权益人、受托人、托管人及其他为支持计划提供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其他服务机构)的固有财产。原始权益人、受托人、托管人及其他服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支持计划资产不纳入清算范围。

  第四条  受托人因管理、运用或者处置支持计划资产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支持计划资产;因处理支持计划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支持计划资产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支持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原始权益人、受托人、托管人及其他服务机构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支持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五条  保险机构投资支持计划受益凭证,应当遵循稳健、安全性原则,加强资产负债匹配。受托人、托管人及其他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及支持计划的约定,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切实维护受益凭证持有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支持计划业务监管规则,依法对支持计划业务进行监管。  

第二章  基础资产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能够直接产生独立、可持续现金流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与财产权利构成的资产组合。

  第八条  基础资产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可特定化,权属清晰、明确;

  (二)交易基础真实,交易对价公允,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

  (三)没有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责任或者其他权利限制,或者能够通过相关安排解除基础资产的相关担保责任和其他权利限制;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础资产依据穿透原则确定。

  第九条  支持计划存续期间,基础资产预期产生的现金流,应当覆盖支持计划预期投资收益和投资本金。国家政策支持的基础设施项目、保障房和城镇化建设等领域的基础资产除外。本款所指基础资产现金流不包括回购等增信方式产生的现金流。

  基础资产的规模、存续期限应当与支持计划的规模、存续期限相匹配。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基础资产转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法律法规没有要求办理登记或者暂时不具备办理登记条件的,受托人应当采取其他措施,有效维护基础资产安全。

  第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基础资产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对基础资产的范围实施动态负面清单管理。  

第三章  交易结构  

  第十二条  受托人为受益凭证持有人的利益,设立支持计划并进行管理。受托人应当符合下列能力标准:

  (一)具有基础设施投资计划或者不动产投资计划运作管理经验;

  (二)建立相关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

  (三)合理设置相关部门或者岗位,并配备专职人员;

  (四)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达到监管标准;

  (五)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受托人应当在首单支持计划设立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其能力建设情况。受托人能力下降,不再符合监管规定的,应当及时整改,并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立、发行、管理支持计划;

  (二)按照支持计划约定,向受益凭证持有人分配收益;

  (三)协助受益凭证持有人办理受益凭证转让、协议回购等事宜;

  (四)持续披露支持计划信息;

  (五)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及支持计划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原始权益人依照约定将基础资产移交给支持计划。原始权益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无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

  (二)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约或者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原始权益人应当积极配合受托人、托管人及其他服务机构履行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支持计划的约定移交基础资产,并确保基础资产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或欺诈性转移等任何影响支持计划的情形。

  支持计划存续期间,原始权益人应当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基础资产现金流的持续、稳定,发生重大事项可能损害支持计划利益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托人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托管人为受益凭证持有人的利益,保管支持计划资产。托管人应当具有保险资金托管资格。

  托管人与受托人不得为同一人,且不得具有关联关系。

  第十七条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支持计划资产;

  (二)按照支持计划约定方式,向受益凭证持有人分配投资收益;

  (三)监督受托人管理支持计划运作行为,发现受托人违规操作的,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四)出具托管报告;

  (五)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及支持计划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受托人可以聘请资产服务机构在支持计划存续期间对基础资产进行管理。资产服务机构可以是支持计划的原始权益人。

  受托人聘请资产服务机构的,应当与资产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明确资产服务机构的职责、管理方法和标准、操作流程、风控措施等。

  第十九条  支持计划可以通过内部或者外部增信方式提升信用等级。内部信用增级包括但不限于结构化、超额抵押等方式,外部信用增级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保证保险等方式。

  第二十条  受托人应当聘请符合监管要求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受益凭证进行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支持计划存续期间,每年跟踪信用评级应当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一条  受托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支持计划出具独立的法律意见书,并可根据需要聘请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对支持计划出具专业意见。  

第四章  发行、登记和转让  

  第二十二条  受托人发起设立支持计划,实行初次申报核准,同类产品事后报告。中国保监会依规对初次申报的支持计划实施合规性、程序性审核。支持计划交易结构复杂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建立外部专家评估机制,向投资者提示投资风险。

  本条所称同类产品,是指支持计划的基础资产类别、交易结构等核心要素基本一致。

  第二十三条  受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应当向投资者提供认购风险申明书、募集说明书、受托合同等支持计划法律文件、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法律意见书等书面文件,明示支持计划要素,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揭示并以醒目方式提示各类风险和风险承担原则。

  募集说明书应当充分披露基础资产的构成和运营、基础资产现金流预测分析、回款机制、分配方式的相关情况、受托人与原始权益人存在的关联关系、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防范措施等。

  受托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受益凭证发行可以采取一次足额发行,也可以在募集规模确定且交易结构一致的前提下,采用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分期发行的,末期发行距首期发行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第二十五条  受益凭证可按规定在保险资产登记交易平台发行、登记和转让,实现受益凭证的登记存管和交易流通。

  保险资产登记交易平台对受益凭证发行、登记和转让及相关信息披露进行自律管理,并与中国保监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六条  受益凭证限于向保险机构以及其他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并在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中国保监会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标准。

  第二十七条  受益凭证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发行完毕,支持计划设立完成。受托人应当在支持计划设立完成10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告中国保监会。

  发行期限届满,未能满足约定的成立条件的,支持计划设立失败。受托人应当在发行期限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同期活期银行存款利息,同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八条  受益凭证是持有人享有支持计划权益的证明。同一支持计划的受益凭证按照风险和收益特征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同一种类的受益凭证持有人,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

  第二十九条  受益凭证持有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继承、转让或者质押受益凭证;

  (二)按照支持计划约定,享有支持计划投资收益以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支持计划剩余财产;

  (三)获得支持计划信息披露资料;

  (四)参加受益凭证持有人会议;

  (五)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及支持计划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受益凭证持有人可以根据中国保监会和保险资产登记交易平台的有关规定开展受益凭证协议回购。回购双方需审慎评估风险,通过协商约定进行回购融资。  

第五章  运作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支持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和支持计划的约定,对原始权益人经营状况、基础资产现金流以及增信安排效力等进行跟踪管理和持续监测评估,保障支持计划的正常运作。

  受托人对原始权益人、基础资产以及增信安排的跟踪信用风险评估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三十二条  支持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应当按照支持计划的约定归集基础资产现金流,并向受益凭证持有人支付投资收益,支持计划资产无法按时支付投资收益的,受托人应当按照支持计划约定启动增信机制或者其他措施。

  第三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为支持计划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不同的支持计划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

  第三十四条  受托人管理支持计划,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支持计划资产,不得将支持计划资产和其他资产混同,不得以支持计划资产设定担保或者形成其他或有负债。

  第三十五条  受益凭证持有人通过持有人会议对影响其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由持有人会议审议决定:   

  (一)变更收益分配方式和内容;

  (二)变更受托人、托管人; 

  (三)变更资产循环购买(如有)的标准或规模;

  (四)对支持计划或者受益凭证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支持计划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持有人会议召集程序及会议规则,明确受益凭证持有人通过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表决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  支持计划终止,受托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支持计划约定成立清算小组,负责清算工作。清算报告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意见。

  受益凭证持有人应当及时确认清算方案,接收清算资产。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七条  受托人应当建立支持计划业务风险责任人机制,加强业务风险管理,针对支持计划存续期间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进行审慎、适当的评估和管理,制定相应风控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并协调、督促原始权益人、托管人及其他服务机构按照约定执行。

  在风险发生时,受托人应当勤勉尽责地执行风险处置预案,保护受益凭证持有人利益。

  第三十八条  受托人应当通过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基础资产及交易结构的法律风险进行充分识别、评估和防范,保障基础资产合法有效,防范基础资产及相关权益被第三方主张权利的风险。

  第三十九条  受托人应当审慎评估原始权益人资信状况,合理测算基础资产现金流,采取相应增信安排。基础资产现金流测算应当以历史数据为依据,并充分考虑影响未来现金流的因素。

  第四十条  受托人应当建立相对封闭、独立的现金流归集机制,明确基础资产现金流转付环节和时限。受托人聘请资产服务机构的,应当要求资产服务机构为基础资产单独设帐,单独管理,并定期披露现金流的归集情况,披露频率不少于支持计划投资收益支付频率。

  受托人应当制定有效方案,明确在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运营情况发生重大负面变化时增强现金流归集的方式和相关触发机制,防范资金混同风险。

  第四十一条  支持计划以沉淀的基础资产现金流进行再投资的,仅限于投资安全性高的流动性资产。受托人应当确保再投资在支持计划约定的投资范围内进行,并充分考虑相关风险。

  第四十二条  支持计划以基础资产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同类基础资产的,受托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明确入池标准,并对后续购买的基础资产进行事前审查和确认。

  第四十三条  受托人与原始权益人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受托人以其自有资金、管理的其他客户资产认购受益凭证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  受托人、托管人、原始权益人和其他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支持计划约定,以适当的方式及时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受托人作为信息披露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存续期内信息披露管理,督促其他当事人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和8月31日前,向受益凭证持有人分别披露支持计划年度和半年受托管理报告,同时报送中国保监会。受托管理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产运行状况、相关当事人的履约情况、支持计划资金的收支、受益凭证投资收益的分配等。支持计划成立不满2个月的,无需编制受托管理报告。

  第四十六条  托管人应当在年度受托管理报告披露同时,向受益凭证持有人披露上一年度托管报告,同时报送中国保监会。托管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托管状况、托管人履职情况和对受托人管理行为的监督情况等。

  第四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受益凭证投资价值或者价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受托人应当及时向受益凭证持有人披露相关信息,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未按支持计划约定分配收益;

  (二)受益凭证信用评级发生不利调整;

  (三)原始权益人、受托人、托管人发生重大变化;

  (四)基础资产的运行情况或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它可能对支持计划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支持计划终止清算的,受托人应当在清算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十九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受益凭证持有人披露受益凭证上年度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并及时披露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第五十条  受益凭证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应当提前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向持有人通知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并于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披露持有人会议决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支持计划业务进行监管检查,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协助检查。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可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二条  为支持计划提供服务的其他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客观公正、独立发表专业意见。未尽责履职,或其出具的报告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保监发〔2017〕51号 –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开业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中资保险公司筹备组: 为规范保险公司筹建行为,严格开业验收标准,从源头上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有效防范经营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保险公司筹建落实情况审查 (一)加强对筹建规划落实的审查。筹备组应严格按照监管要求推进保险公司筹建和开业的各项工作。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在创立大会召开前,需向保监会陈述公司治理、高管团队、经营规划等方面的工作思路,由保监会进行综合评估。如存在与筹建申请材料严重不符或与监管导向严重偏离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加强公司章程有效性的审查。保险公司章程应满足《公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保险公司章程指引》等监管制度要求,明确董事选任、制衡机制、授权机制和问责机制等公司治理关键环节制度安排,并对公司治理失灵、治理僵局和重大经营或财务危机等特殊风险事项作事前安排,设定纠正程序。公司章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在公司创立大会召开前修订完成。 二、加强股东资质核查 (三)加强股东资质条件核查。保险公司股东应符合《保险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在筹建期间,股东如发生财务状况恶化、实际控制人变更、关联关系变化等影响股东资质的情形,应当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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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发〔2017〕41号 –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精神,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融资方式创新,支持保险资金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根据《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保险资金投资PPP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保险资金投资PPP项目,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发起设立基础设施投资计划,面向保险机构等合格投资者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向与政府方签订PPP项目合同的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投资符合规定的PPP项目。

二、投资计划投资的PPP项目,除满足《管理办法》第十一、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国家级或省级重点项目,已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和PPP实施方案审查审批程序,并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PPP项目库或财政部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

(二)承担项目建设或运营管理责任的主要社会资本方为行业龙头企业,主体信用评级不低于AA+,最近两年在境内市场公开发行过债券。

(三)PPP项目合同的签约政府方为地市级(含)以上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财政支出责任已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所处区域金融环境和信用环境良好,政府负债水平较低。

(四)建立了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预期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社会效益良好。

三、投资计划可以采取债权、股权、股债结合等可行方式,投资一个或一组合格的PPP项目。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专业律师出具专项法律意见,认定投资的PPP项目运作程序合规,相关PPP项目合同规范有效。

(二)具有预期稳定现金流,可以覆盖投资计划的投资本金和合理收益,并设定明确可行、合法合规的退出机制。

(三)投资协议明确约定,在投资计划存续期间主要社会资本方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的,须取得投资计划受托人书面同意。

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担任投资计划受托人,应当具备基础设施投资计划或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综合评估投资风险和收益,加强风险管控和投后管理,确保投资计划合法合规,维护保险资金安全。

五、中国保监会建立外部专家风险评审机制,督促投资计划充分揭示和披露投资风险。投资计划涉及“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脱贫攻坚和河北雄安新区等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项目的,中国保监会建立专门的业务受理及注册绿色通道。

六、各保监局应当根据当地监管实际,研究、反映保险资金投资PPP项目的情况和问题,协调、推动和落实保险资金投资PPP项目的相关政策,形成上下联动的资金运用监管工作机制。

七、投资计划运作管理及其它相关事项,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 

2017年5月4日

保监发〔2014〕1号 –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促进保险业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直接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应当具备股票投资能力;不具备股票投资能力的公司,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专业管理机构(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其他专业管理机构,下同)进行投资。

  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将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的账面余额纳入股票资产统一计算比例。

  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投资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上市公司已披露正在接受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最近一年度内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

  (二)最近一年度内被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度内财务报表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

  (四)存在被人为操纵嫌疑的;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开展创业板及其他股票投资,同一委托人委托同一专业管理机构管理的多个资产账户应当合并计算同一股票持股比例;同一专业管理机构受托管理不同委托人资产账户的,应当以委托人为主体,分别计算该委托人资产账户的合并持股比例。若合并计算后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保险机构和专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遵循审慎、安全、增值的原则,优化股票资产配置,建立透明、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制定科学有效的投资风险评估体系,健全投资风险控制制度,完善股票托管制度、股票交易管理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等。

  六、保险业相关协会组织对保险资金股票投资行为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对保险资金违规股票投资,以及股票发行交易中有关当事人不公平对待保险资金等行为,保险业相关协会组织应当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保监会 

                                            2014年1月7日

保监发〔2016〕113号 –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监管,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规范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保监会将建立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不同类型的保险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产品精算、账户管理、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2017年1月1日以后开业的人身保险公司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应开展普通型人身保险业务,开业满一年后根据公司经营管理能力逐步开展其他类型的保险业务。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对精算规定及相关监管制度执行情况开展自查和整改。各公司应于2017年1月2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自查整改报告。中国保监会将对公司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于自查整改不认真、不到位的公司,以及违反精算规定和相关监管制度的公司,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采取禁止申报新产品、责令停止接受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并严肃追究公司高管人员责任。

  三、中国保监会将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监管,引导人身保险公司合规经营和转型发展。对于积极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将视情况批准其新设分支机构,支持、鼓励其规范健康发展。人身保险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不予批准其新设分支机构:

  (一)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重大风险;

  (二)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被保监会给予行政处罚,或高管人员被保监会撤销任职资格;

  (三)被保监会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四)上一年度受到保监会及各保监局给予的行政处罚合计达到3次(含)以上;

  (五)上一年度发生非正常给付与退保事件;

  (六)中短存续期产品季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季总规模保费收入比例高于50%;

  (七)季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占当季规模保费收入比例低于30%。

  四、自2017年1月1日起,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每月统计中短存续期产品相关数据,并于次月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保监会此前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保监会

2016年12月30日

保监发〔2016〕107号 – 中国保监会关于发布《中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10-2013)》的通知

各人身保险公司:

  现发布《中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10-2013)》,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中国第三张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命名为《中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10-2013)》,英文名称为“China Life Insurance Mortality Table(2010-2013)”,简称:CL(2010-2013)。其中:非养老类业务一表两张,非养老类业务二表两张,养老类业务表两张,分别是:

  1.CL1(2010-2013):非养老类业务一表(男);

  2.CL2(2010-2013):非养老类业务一表(女);

  3.CL3(2010-2013):非养老类业务二表(男);

  4.CL4(2010-2013):非养老类业务二表(女);

  5.CL5(2010-2013):养老类业务表(男);

  6.CL6(2010-2013):养老类业务表(女)。

  

中国保监会

2016年12月21日

 

中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10-2013)

 

年龄 非养老类业务一表 非养老类业务二表 养老类业务表
男(CL1) 女(CL2) 男(CL3) 女(CL4) 男(CL5) 女(CL6)
0 0.000867 0.000620 0.000620 0.000455 0.000566 0.000453
1 0.000615 0.000456 0.000465 0.000324 0.000386 0.000289
2 0.000445 0.000337 0.000353 0.000236 0.000268 0.000184
3 0.000339 0.000256 0.000278 0.000180 0.000196 0.000124
4 0.000280 0.000203 0.000229 0.000149 0.000158 0.000095
5 0.000251 0.000170 0.000200 0.000131 0.000141 0.000084
6 0.000237 0.000149 0.000182 0.000119 0.000132 0.000078
7 0.000233 0.000137 0.000172 0.000110 0.000129 0.000074
8 0.000238 0.000133 0.000171 0.000105 0.000131 0.000072
9 0.000250 0.000136 0.000177 0.000103 0.000137 0.000072
10 0.000269 0.000145 0.000187 0.000103 0.000146 0.000074
11 0.000293 0.000157 0.000202 0.000105 0.000157 0.000077
12 0.000319 0.000172 0.000220 0.000109 0.000170 0.000080
13 0.000347 0.000189 0.000240 0.000115 0.000184 0.000085
14 0.000375 0.000206 0.000261 0.000121 0.000197 0.000090
15 0.000402 0.000221 0.000280 0.000128 0.000208 0.000095
16 0.000427 0.000234 0.000298 0.000135 0.000219 0.000100
17 0.000449 0.000245 0.000315 0.000141 0.000227 0.000105
18 0.000469 0.000255 0.000331 0.000149 0.000235 0.000110
19 0.000489 0.000262 0.000346 0.000156 0.000241 0.000115
20 0.000508 0.000269 0.000361 0.000163 0.000248 0.000120
21 0.000527 0.000274 0.000376 0.000170 0.000256 0.000125
22 0.000547 0.000279 0.000392 0.000178 0.000264 0.000129
23 0.000568 0.000284 0.000409 0.000185 0.000273 0.000134
24 0.000591 0.000289 0.000428 0.000192 0.000284 0.000139
25 0.000615 0.000294 0.000448 0.000200 0.000297 0.000144
26 0.000644 0.000300 0.000471 0.000208 0.000314 0.000149
27 0.000675 0.000307 0.000497 0.000216 0.000333 0.000154
28 0.000711 0.000316 0.000526 0.000225 0.000354 0.000160
29 0.000751 0.000327 0.000558 0.000235 0.000379 0.000167
30 0.000797 0.000340 0.000595 0.000247 0.000407 0.000175
31 0.000847 0.000356 0.000635 0.000261 0.000438 0.000186
32 0.000903 0.000374 0.000681 0.000277 0.000472 0.000198
33 0.000966 0.000397 0.000732 0.000297 0.000509 0.000213
34 0.001035 0.000423 0.000788 0.000319 0.000549 0.000231
35 0.001111 0.000454 0.000850 0.000346 0.000592 0.000253
36 0.001196 0.000489 0.000919 0.000376 0.000639 0.000277
37 0.001290 0.000530 0.000995 0.000411 0.000690 0.000305
38 0.001395 0.000577 0.001078 0.000450 0.000746 0.000337
39 0.001515 0.000631 0.001170 0.000494 0.000808 0.000372
40 0.001651 0.000692 0.001270 0.000542 0.000878 0.000410
41 0.001804 0.000762 0.001380 0.000595 0.000955 0.000450
42 0.001978 0.000841 0.001500 0.000653 0.001041 0.000494
43 0.002173 0.000929 0.001631 0.000715 0.001138 0.000540
44 0.002393 0.001028 0.001774 0.000783 0.001245 0.000589
45 0.002639 0.001137 0.001929 0.000857 0.001364 0.000640
46 0.002913 0.001259 0.002096 0.000935 0.001496 0.000693
47 0.003213 0.001392 0.002277 0.001020 0.001641 0.000750
48 0.003538 0.001537 0.002472 0.001112 0.001798 0.000811
49 0.003884 0.001692 0.002682 0.001212 0.001967 0.000877
50 0.004249 0.001859 0.002908 0.001321 0.002148 0.000950
51 0.004633 0.002037 0.003150 0.001439 0.002340 0.001031
52 0.005032 0.002226 0.003409 0.001568 0.002544 0.001120
53 0.005445 0.002424 0.003686 0.001709 0.002759 0.001219
54 0.005869 0.002634 0.003982 0.001861 0.002985 0.001329
55 0.006302 0.002853 0.004297 0.002027 0.003221 0.001450
56 0.006747 0.003085 0.004636 0.002208 0.003469 0.001585
57 0.007227 0.003342 0.004999 0.002403 0.003731 0.001736
58 0.007770 0.003638 0.005389 0.002613 0.004014 0.001905
59 0.008403 0.003990 0.005807 0.002840 0.004323 0.002097
60 0.009161 0.004414 0.006258 0.003088 0.004660 0.002315
61 0.010065 0.004923 0.006742 0.003366 0.005034 0.002561
62 0.011129 0.005529 0.007261 0.003684 0.005448 0.002836
63 0.012360 0.006244 0.007815 0.004055 0.005909 0.003137
64 0.013771 0.007078 0.008405 0.004495 0.006422 0.003468
65 0.015379 0.008045 0.009039 0.005016 0.006988 0.003835
66 0.017212 0.009165 0.009738 0.005626 0.007610 0.004254
67 0.019304 0.010460 0.010538 0.006326 0.008292 0.004740
68 0.021691 0.011955 0.011496 0.007115 0.009046 0.005302
69 0.024411 0.013674 0.012686 0.008000 0.009897 0.005943
70 0.027495 0.015643 0.014192 0.009007 0.010888 0.006660
71 0.030965 0.017887 0.016106 0.010185 0.012080 0.007460
72 0.034832 0.020432 0.018517 0.011606 0.013550 0.008369
73 0.039105 0.023303 0.021510 0.013353 0.015387 0.009436
74 0.043796 0.026528 0.025151 0.015508 0.017686 0.010730
75 0.048921 0.030137 0.029490 0.018134 0.020539 0.012332
76 0.054506 0.034165 0.034545 0.021268 0.024017 0.014315
77 0.060586 0.038653 0.040310 0.024916 0.028162 0.016734
78 0.067202 0.043648 0.046747 0.029062 0.032978 0.019619
79 0.074400 0.049205 0.053801 0.033674 0.038437 0.022971
80 0.082220 0.055385 0.061403 0.038718 0.044492 0.026770
81 0.090700 0.062254 0.069485 0.044160 0.051086 0.030989
82 0.099868 0.069880 0.077987 0.049977 0.058173 0.035598
83 0.109754 0.078320 0.086872 0.056157 0.065722 0.040576
84 0.120388 0.087611 0.096130 0.062695 0.073729 0.045915
85 0.131817 0.097754 0.105786 0.069596 0.082223 0.051616
86 0.144105 0.108704 0.115900 0.076863 0.091239 0.057646
87 0.157334 0.120371 0.126569 0.084501 0.100900 0.064084
88 0.171609 0.132638 0.137917 0.092504 0.111321 0.070942
89 0.187046 0.145395 0.150089 0.100864 0.122608 0.078241
90 0.203765 0.158572 0.163239 0.109567 0.134870 0.086003
91 0.221873 0.172172 0.177519 0.118605 0.148212 0.094249
92 0.241451 0.186294 0.193067 0.127985 0.162742 0.103002
93 0.262539 0.201129 0.209999 0.137743 0.178566 0.112281
94 0.285129 0.216940 0.228394 0.147962 0.195793 0.122109
95 0.309160 0.234026 0.248299 0.158777 0.214499 0.132540
96 0.334529 0.252673 0.269718 0.170380 0.234650 0.143757
97 0.361101 0.273112 0.292621 0.183020 0.256180 0.155979
98 0.388727 0.295478 0.316951 0.196986 0.279025 0.169421
99 0.417257 0.319794 0.342628 0.212604 0.303120 0.184301
100 0.446544 0.345975 0.369561 0.230215 0.328401 0.200836
101 0.476447 0.373856 0.397652 0.250172 0.354803 0.219242
102 0.506830 0.403221 0.426801 0.272831 0.382261 0.239737
103 0.537558 0.433833 0.456906 0.298551 0.410710 0.262537
104 0.568497 0.465447 0.487867 0.327687 0.440086 0.287859
105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保监发〔2016〕108号 – 中国保监会关于使用《中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10-2013)》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人身保险公司、中国精算师协会:

  为做好《中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10-2013)》使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在计提责任准备金时,评估死亡率应采用《中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10-2013)》所提供的数据。

  二、当分红保险用精算规定的责任准备金计算红利时,应采用《中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10-2013)》所提供的数据作为计算红利分配的基础。对于本通知实施前已审批或备案的分红保险产品,可以采用原行业经验生命表所提供的数据作为计算红利分配的基础。如采用《中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10-2013)》所提供的数据作为计算红利分配的基础,应确保消费者之间利益的公平性。

  三、保险公司选择适用的生命表时,应按照审慎性原则整体考虑同一产品或产品组合的全部保单。

  (一)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健康保险应采用非养老类业务一表。

  (二)保险期间内(不含满期)没有生存金给付责任的两全保险或含有生存金给付责任但生存责任较低的两全保险、长寿风险较低的年金保险应采用非养老类业务二表。

  (三)保险期间内(不含满期)含有生存金给付责任且生存责任较高的两全保险、长寿风险较高的年金保险应采用养老类业务表。

  (四)保险公司应根据产品特征综合分析,按照精算原理和审慎性原则判断生存责任和长寿风险的高低。

  对其他不属于上述产品形态或产品形态认定存在歧义的产品,保险公司应根据产品特征及保险人群死亡率特点,按照精算原理和审慎性原则,选择适用的生命表。

  四、《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06-2010)〉用于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寿险〔2013〕685号)第三部分“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一)2修改为:“保险公司评估法定责任准备金时使用的因患重大疾病死亡占全部死亡的比率,应按照审慎性原则合理确定。其中,对于提前给付型包含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产品,保险公司评估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和死亡保险责任的发生率之和,应以ix+qx-kx×qx(qx为《中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10-2013)》中的死亡率)作为评估下限”。

  五、保险公司根据审慎性需要,可以采用其他合理的评估基础,但应保证该评估基础下计提的责任准备金金额不低于按本通知所确定的责任准备金金额。

  六、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可以参考《中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10-2013)》所提供的数据作为确定预定死亡率的依据。保险公司应加强自身经验数据的积累、研究与开发,不断提高产品科学定价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七、中国精算师协会应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行业经验生命表与国民人口死亡率数据的对比分析,加强死亡率趋势研究,为人身保险产品科学审慎定价提供技术支撑。

  八、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修订精算规定中生命表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5〕118号)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

 

中国保监会

201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