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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办发〔2018〕45号 – 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防控金融风险的重要工作部署,客观、全面、准确地反映人身保险行业状况,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负债监管,推动行业着眼长远、稳健经营,我会修订了《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人身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我会有关精算规定及本通知要求,按规定提取责任准备金,加大负债管理力度;落实资产负债匹配报告制度,推动负债与资产有效联动;强化现金流压力测试制度,严守流动性风险底线。 二、我会将进一步依法加强总精算师履职情况管理。对于初次申请核准总精算师任职资格的人员,需提交拟担任总精算师职务之前所在公司出具的履职情况报告;总精算师任职过程中及离任后,原公司需依照《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保监发〔2010〕78号)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总精算师的审计报告。 三、对于未按照规定如实填报《精算报告》、提取责任准备金、负债与资产严重错配以及出现重大流动性风险等情况的,我会将依照法律法规对有关公司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四、公司应于每年4月30日之前报送上一年度《精算报告》。年度《精算报告》应当经过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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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发〔2018〕26号 – 关于保险资金参与长租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规范保险资金投资住房租赁市场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保险资金投资长期租赁住房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通过直接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通过发起设立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保险私募基金参与长租市场,所投资的长期租赁住房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具备稳定的当期或预期现金流; (二)处于北京、上海、雄安新区以及人口净流入的大中试点城市。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处于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城市; (三)产权清晰,无权属争议及受限情形; (四)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证载明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仅用于租赁住房,不得转让; (五)履行了立项、规划、建设、竣工验收及运营管理等阶段所必需的审批程序,或者履行了项目建设阶段所必需的审批程序。 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起设立投资于长期租赁住房项目的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及保险私募基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采用债权投资计划方式的,融资主体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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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发〔2018〕23号 – 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健康发展,服务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0号)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5月16日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税延养老保险”)健康发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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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 –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1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 2018年4月28日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其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尽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基础上披露更多信息。 第五条  保险公司按照本办法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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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发〔2018〕19号 – 关于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的通知

各保监局、各外资保险经纪公司: 为进一步扩大保险业对外开放,促进我国保险经纪行业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的外资保险经纪机构,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下列保险经纪业务:(一)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二)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三)再保险经纪业务;(四)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五)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我国加入WTO法律文件有关保险业内容的通知》有关内容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请符合条件的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到当地保监局申请办理《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变更手续。     2018年4月27日   (此件请相关保监局转给辖内的外资保险经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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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发〔2018〕20号 – 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

各保监局,各银监局,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地方税务局,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健康发展,规范保险公司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设计行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有关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25日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以下简称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是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期间,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基本要求和统一规范。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应按照本指引和相关规定,开发设计税延养老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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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发〔2018〕27号 – 关于印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1-5号)》及开展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 为防范保险业资产负债错配风险,提升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保监会于2017年启动了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制度建设工作,现将主干技术标准共五项监管规则予以印发,并从发布之日起试运行。 在试运行期间,各保险公司应按照监管规则要求,认真开展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和能力自评估,编制并报送资产负债管理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运行总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资产负债管理能力是保险公司的一项基础核心能力,良好的资产负债管理是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也是支持保险业在日益复杂的风险环境中保持稳健发展、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重要保障。资产负债管理贯穿于保险公司经营决策全过程,涉及面广、技术性强,需要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各保险公司应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明确相关高管人员的责任,组织投资、精算、风险管理、产品、财务等部门协调推进资产负债管理相关工作。 (二)深入研判,密切跟踪。各保险公司应根据监管规则要求,结合自身业务特征,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管理体系,逐步提高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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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发〔2018〕5号 – 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托管机构: 为规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加强境外融资业务监管,防范境外融资风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外汇局《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内保外贷业务”是指保险机构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等,由境内银行为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直接向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以获得境外银行向上述特殊目的公司发放贷款的融资行为。 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保险机构以境外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持股比例超过95%的境外企业。 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可以向境内银行提供反担保。保险公司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可以通过其所属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向境内银行提供反担保。 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提供担保或反担保可以采用保证担保方式或资产抵(质)押方式。采用资产抵(质)押方式的,应当使用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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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精算师协会精算实践标准 人身保险内含价值评估标准 (征求意见稿)

[mathjax] 第一部分 总则 一、为科学衡量人身保险业发展状况,建立统一的价值评价标准,完善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的所有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以下简称“适用业务”)。 三、保险公司须遵循本标准进行内含价值的评估工作。对使用近似方法或公司认为适用的其他方法处理的, 差异不能超过重要性上限。重要性上限对内含价值和新业务价值分别是内含价值总额的百分之五与一千万较大者,新业务价值总额的百分之五与一千万较大者。如使用与本标准有差异的方法,须予以明确说明。 四、 内含价值的评估应系统地体现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精算原理, 并考虑相关因素的约束。 五、 不同产品的评估结果应能反映不同产品特性、利润贡献和资本要求的差别,不同评估时点的结果差异应能通过公司的经营策略、业务构成、经营成果等来解释。 六、 在整体框架和原理合理的前提下, 内含价值评估应在技术层面上可操作。 第二部分 目的及使用 七、内含价值评估的目的,在于帮助理解保险公司的价值及其变化, 并对公司发展基础的稳健性、 可持续性和盈利能力进行 衡量。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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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发〔2013〕36号 –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有限合伙式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

  为进一步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保监发〔2012〕54号),引导民间资本合理有序地进入保险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中资保险公司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第一条 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被投资的保险公司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且股权结构合理,公司治理良好稳定。

  (二)如实披露资金来源和合伙人背景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国籍、经营范围或者职业、出资额等。

  (三)负责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诚信和纳税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承诺资金来源不违反反洗钱的有关规定,且对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承担相关责任。

  (四)在单个保险公司中,单个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5%。

  (五)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不得成为保险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保险公司经营管理。

  (六)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设有存续期限的,应当在存续期限届满前转让所持保险公司股权。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条 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组织管理架构、在行业中所处地位、投资资金来源、对外投资、自身及关联机构投资入股该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三)最近三年的纳税证明和由征信机构出具的征信记录;

  (四)合伙人、合伙企业与保险公司其他投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提交无关联关系情况的声明;

  (五)股权认购或转让协议书,及合伙企业同意投资的证明材料;

  (六)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保监会 

                                           201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