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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办发[2019]182号 –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完善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形成机制及调整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mathjax] 各人身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银保监会进一步完善了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形成机制,并决定对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保监会支持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设立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专家咨询委员会,以强化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形成机制的组织保障。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定期组织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召开会议,结合市场情况变化研究讨论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调整的必要性及其影响,形成相关建议供监管部门决策参考。 二、银保监会将在充分考虑负债特点的基础上,基于对市场利率未来走势、行业投资收益率等因素的判断确定评估利率参考值,并结合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意见,适时调整评估利率水平。 评估利率参考公式为:\({i}{=}\min{\{}{r}_{t}{,}{int}{)}\) 其中: 1.\(int\)为保险业近三年风险调整后的平均财务投资收益率,即将保险业近三年平均财务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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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发〔2019〕35号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 为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防范利益输送风险,现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8月25日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维护保险公司独立性和保险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险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保险监管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保险公司或保险消费者利益。 第三条 银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监管。 第二章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第四条 保险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保险公司存在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保险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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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银保监发〔2018〕13 号 – 广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人身保险公司 银邮代理渠道分险种费用管控监管指引 (试行)》的通知

横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驻粤各省级人身保险公司: 为加强广东( 不含深圳市) 人身保险公司银邮兼业代理渠道经营管理, 规范银邮兼业代理业务费用列支行为, 提高财务数据真实性, 促进人身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我局制定了《 广东人身保险公司银邮代理渠道分险种费用管控监管指引( 试行) 》 ,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广东人身保险公司银邮代理渠道分险种费用管控监管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 不含深圳市, 下同) 人身保险公司银邮代理渠道分险种费用管控, 规范银邮代理业务费用列支行为, 提高财务数据真实性, 促进人身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等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 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广东通过银行邮政类兼业代理机构面向个人开展业务的人身保险经营主体( 以下筒称“ 保险公司” ) , 包括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未设立省级分公司的驻粤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应根据本指引要求, 将广东作为虚拟机构独立核算, 确保各项费用如实反映实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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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算实践标准: 人身保险内含价值评估标准

第一部分 总则 一、为科学衡量人身保险业发展状况,建立统一的价值评价标准,完善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的所有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以下简称“适用业务”)。 三、保险公司须遵循本标准进行内含价值的评估工作。对使用近似方法或公司认为适用的其他方法处理的,差异不能超过重要性上限。重要性上限对内含价值和新业务价值分别是内含价值总额的百分之五与一千万较大者,新业务价值总额的百分之五与一千万较大者。如使用与本标准有差异的方法,须予以明确说明。 四、内含价值的评估应系统地体现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精算原理,并考虑相关因素的约束。 五、不同产品的评估结果应能反映不同产品特性、利润贡献和资本要求的差别,不同评估时点的结果差异应能通过公司的经营策略、业务构成、经营成果等来解释。 六、在整体框架和原理合理的前提下,内含价值评估应在技术层面上可操作。   第二部分 目的及使用 七、内含价值评估的目的,在于帮助理解保险公司的价值及其变化,并对公司发展基础的稳健性、可持续性和盈利能力进行衡量。 八、内含价值可用于以下方面: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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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发〔2018〕43号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扩大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开展范围的通知

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59号)等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商业养老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发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对传统养老方式形成有益补充,满足老年人差异化、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我会决定将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扩大到全国范围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将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扩大到全国范围开展。相关业务监管要求适用《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4〕53号)的规定。 二、保险机构要做好金融市场、房地产市场等综合研判,加强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的风险防范与管控;积极创新产品,丰富保障内容,拓展保障形式,有效满足社会养老需求,增加老年人养老选择。 三、各保监局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向地方政府的汇报,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支持保险机构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做好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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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发〔2018〕35号 – 关于印发《保险机构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完善保险机构独立董事制度,促进独立董事在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作用,进一步强化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保险监管规定,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于2019年底前将独立董事人数和比例调整到位。保险机构独立董事可以通过电子邮箱dlds@circ.gov.cn向中国银保监会报送有关报告。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30日      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保险机构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科学决策和充分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保险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独立董事是指在所任职的保险机构不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保险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对公司事务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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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发[2018]34号 –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偿付能力监管等效框架协议过渡期内的香港地区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的通知

2017年5月16日,原保监会与香港保险监管部门签署了《关于开展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等效评估工作的框架协议》,在偿付能力等效互认过渡期内,视同对方已经达到等效资格并给予等效条件下的监管优待政策。在此框架下,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偿付能力监管等效框架协议过渡期内的香港地区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7月2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 偿付能力监管等效框架协议过渡期内的香港地区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 问:2017年5月16日,原中国保监会(现为中国银保监会)与原香港保险业监理处(现为香港保险业监管局Insurance Authority,以下称香港保监局)签署《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保险业监督关于开展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等效评估工作的框架协议》(以下称《框架协议》)。根据《框架协议》,双方在签署协议的同时即进入过渡期,在此期间,双方同意给予对方过渡性优待,即承认对方的偿付能力监管效能与己方等同或相近。《框架协议》过渡期内,中国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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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 –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原中国银监会2017年第9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 2018年6月29日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市场化、法治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健康有序开展,规范银行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及配套支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运作,与各参与主体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通过自愿平等协商开展债转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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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 –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原中国银监会2017年第9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                               2018年6月29日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市场化、法治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健康有序开展,规范银行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及配套支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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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发〔2018〕32号 – 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规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资金运用行为,促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健康发展,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年第1号)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3号)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22日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税延养老保险”)的资金运用行为,保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应当遵循安全、审慎、长期、稳健原则,根据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坚持市场化和专业化运作,实现资金的长期保值增值。 第三条 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大类资产配置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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