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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发[2021]52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经研究,决定自编报2022年第1季度偿付能力季度报告起,保险业执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以下简称规则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分监管规则的明细规定 (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二十四条关于所得税准备的确认和计量标准,明确如下: 保险公司成立以来任意连续三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正的,应当确认所得税准备;只有当存在充分的证据显示其应纳税所得额持续为正的趋势发生根本性、长期性逆转时,方可终止确认所得税准备。 所得税准备以财务报表寿险合同负债剩余边际金额的10%作为其认可价值。 (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十三条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统一按成本模式计量金额作为其认可价值的规定,在新旧规则切换日的规定如下:对于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保险公司以2022年1月1日作为初始计量日,将其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成本,按成本模式计量其认可价值。其中,投资性房地产的购置成本作为核心一级资本,评估增值作为附属一级资本。投资性房地产存在减值迹象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足额计提减值。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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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发[2021]51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改进和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增强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有效防范保险市场风险,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银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已于2021年9月9日经2021年第1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中国银保监会    2021年12月30日 附件信息: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pdf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最低资本.pdf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 .pdf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pdf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5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寿险业务).pdf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6号:再保险公司保险风险最低资本.pdf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穿透计量 .pdf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 .pdf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9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 .pdf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压力测试 .pdf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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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发[2018]34号 –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偿付能力监管等效框架协议过渡期内的香港地区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的通知

2017年5月16日,原保监会与香港保险监管部门签署了《关于开展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等效评估工作的框架协议》,在偿付能力等效互认过渡期内,视同对方已经达到等效资格并给予等效条件下的监管优待政策。在此框架下,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偿付能力监管等效框架协议过渡期内的香港地区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7月2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 偿付能力监管等效框架协议过渡期内的香港地区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 问:2017年5月16日,原中国保监会(现为中国银保监会)与原香港保险业监理处(现为香港保险业监管局Insurance Authority,以下称香港保监局)签署《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保险业监督关于开展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等效评估工作的框架协议》(以下称《框架协议》)。根据《框架协议》,双方在签署协议的同时即进入过渡期,在此期间,双方同意给予对方过渡性优待,即承认对方的偿付能力监管效能与己方等同或相近。《框架协议》过渡期内,中国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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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发[2015]22号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 信用风险最低资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的计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信用风险,是指由于交易对手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时履行其合同义务,或者交易对手信用状况的不利变动,导致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保险公司面临的信用风险包括利差风险和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第四条 保险公司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采用的评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境内信用评级原则上应当按照境内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确定,境外信用评级原则上应当按照国际公认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确定;

(二) 同一资产项目或发行主体有一家以上符合要求的评级机构给予评级的,从低适用;

(三) 对被投资产品和主体原则上应当定期跟踪评级,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时应当采用最近一期符合要求的评级结果;

(四) 资产的信用评级是指项目评级和交易对手评级,有项目评级的资产应采用项目评级,无项目评级的资产应采用交易对手评级。

保监会认为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不能客观反映资产风险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根据保监会认可的评级结果,调整该资产的信用评级或指定其适用的信用风险因子。

第五条 各项资产(负债)的信用风险最低资本计算公式为:

\(MC=EX\times RF\)

其中:

MC为信用风险最低资本;

EX为风险暴露,市场风险的风险暴露等于该项资产(负债)的认可价值,另有规定除外;

RF为风险因子,\(RF=R{{F}_{0}}\times (1+K)\);

RF0为基础因子;

K为特征因子,\(K=\sum\nolimits_{i=1}^{n}{{{k}_{i}}={{k}_{1}}+{{k}_{2}}+…+{{k}_{n}}}, K\in [-0.25,0.25]\),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ki为第 i 个特征系数,n 为特征系数的个数; 对特征系数  ,由偿付能力监管规则规定和赋值;无明确规定并赋值的,则ki=0。

第六条 保险公司计算某类资产(负债)的信用风险最低资本时,应对该类别的各项资产(负债)分别计算,不得按类别合并计算。

第七条 保险公司对某项资产采取增信措施或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其信用风险最低资本计量标准由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八条 保险公司表外业务的信用风险最低资本计量标准由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九条 保险公司持有的政府债、准政府债券,不计算信用风险最低资本,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利差风险最低资本

第十条 本规则所称利差风险,是指利差(资产的收益率超过无风险利率的部分)的不利变动而导致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持有的财务报表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具有明确期限的境内投资资产,应按本规则计算利差风险最低资本。包括但不限于:

(一)债券类投资资产,包括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等,不包括可转债;

(二)资产证券化产品,包括证券公司专项管理计划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等;

(三)固定收益类信托计划;

(四)其他固定收益类产品。

第十二条 政策性金融债的利差风险RF0赋值如下:

D RF0
 0 < D ≤ 5 \(D\times (-0.0012\times D+0.012)\)
D > 5 \(D\times 0.006\)

其中,D为资产的修正久期,修正久期的计算可参照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的方法。对于浮息债,D为利率久期。

第十三条 除政策性金融债以外,满足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投资资产的利差风险RF0赋值如下:

信用评级

资产修正久期(年)

基础因子

AAA

0 < D ≤ 5

\(D\times (-0.0015\times D+0.0175)\)

D > 5

\(D\times 0.021\)

AA+

0 < D ≤ 5

\(D\times (-0.0014\times D+0.018)\)

D > 5

\(D\times 0.011\)

AA

0 < D ≤ 5

\(D\times (-0.0013\times D+0.0195)\)

D > 5

\(D\times 0.013\)

AA-

0 < D ≤ 5

\(D\times (-0.0012\times D+0.022)\)

D > 5

\(D\times 0.016\)

A

0 < D ≤ 5

\(D\times (-0.0017\times D+0.0285)\)

D > 5

\(D\times 0.02\)

BBB+

0 < D ≤ 5

\(D\times (-0.0016\times D+0.0304)\)

BBB

D > 5

\(D\times 0.0224\)

BBB-

无评级

其中,D为资产的修正久期,修正久期的计算可参照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的方法。对于浮息债,D为利率久期。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的利差风险最低资本为公司各项投资资产利差风险最低资本算术加总。

 

第三章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最低资本

第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是指交易对手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时履行其合同义务,导致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持有的有确定交易对手且认可价值以摊余成本或历史成本计价的境内债权资产与债务担保以及保监会指定的资产,应按本规则计算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最低资本。包括但不限于:

(一)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包括库存现金、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短期融资券、买入返售证券、央行票据、商业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拆出资金、存放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清算备付金、存放在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的资金等;

(二)固定收益类投资资产,包括:

1. 保险公司存放在金融机构的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结构性存款;

2. 债券类资产,包括金融债(含次级债和混合资本债等资本工具)、企业债、公司债等,不包含可转债;

3. 资产证券化产品;

4. 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包括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资产管理产品、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

(三)用于套期保值的外汇远期和利率互换;

(四)保单质押贷款;

(五)再保险资产,包括应收分保准备金、应收分保款项;

(六)应收保费;

(七)应收利息;

(八)其他应收及预付款项;

(九)债务担保。

第十七条 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RF0赋值如下:

类型 RF0
存放在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的资金 0.05
拆出资金、短期融资券 0.03
其他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 0

第十八条 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结构性存款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RF0赋值如下:

存款类型

存款机构类型

基础因子

定期存款、协议存款

各级资本充足率全部达到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

国有商业银行

0

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0.01

城市商业银行及国际信用评级在A级及以上的外资商业银行

0.03

其他境内商业银行和境外银行

0.05

各级资本充足率未全部达到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

0.1

其他存款机构

0.1

提前支取时银行保证本金的结构性存款

各级资本充足率全部达到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

国有商业银行

0

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0.04

城市商业银行及国际信用评级在A级及以上的外资商业银行

0.08

其他境内商业银行和境外银行

0.12

各级资本充足率未全部达到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

0.2

提前支取时银行不保证本金的结构性存款

 

0.5

本条所称各类存款包括保险公司在境外的存款。

本规则所称商业银行的类型划分标准参照中国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境内法人机构在境外的分行适用其境内总行的基础因子,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各级充足率达到监管要求是指上述三个充足率指标均达到监管部门规定的资本标准。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数据应采用可获取的最近一期数据。若无法获得商业银行最近一年内的资本充足率数据,按照资本充足率未全部达到监管要求确定风险因子。

第十九条 金融债(不包含次级债、混合资本债等资本工具)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RF0赋值如下:

金融债类型

基础因子

各级资本充足率全部达到监管要求的

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

0

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保险公司

0.01

城市商业银行

0.03

其他商业银行

0.035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含AA级)的

0.05

其他存款机构

0.1

发行方为各级资本充足率未全部达到监管要求的非国有商业银行、各级偿付能力充足率未全部达到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下的

0.2

第二十条 银行和其他保险公司发行的次级债、混合资本债等资本工具(不含优先股),应根据监管机构对资本工具的要求,分别确认资本等级,其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RF0赋值如下:

资本工具

存款机构类型

基础因子

银行发行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

各级资本充足率全部达到监管要求的

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

0.2

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0.3

城市商业银行

0.4

其他商业银行

0.6

各级资本充足率未全部达到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

1

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工具

各级资本充足率全部达到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

0.1

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0.15

城市商业银行

0.2

其他商业银行

0.3

各级资本充足率未全部达到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

0.5

保险公司发行的核心二级资本工具

各级偿付能力充足率全部达到监管要求的

0.2

各级偿付能力充足率未全部达到监管要求的

0.6

保险公司发行的附属资本工具

各级偿付能力充足率全部达到监管要求的

0.1

各级偿付能力充足率未全部达到监管要求的

0.3

不附减记或转股条款的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等资本工具

各级资本充足率全部达到监管要求的银行、各级偿付能力充足率全部达到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

0

各级资本充足率未全部达到监管要求的银行、各级偿付能力充足率未全部达到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

0.1

第二十一条 企业债、公司债(不含可转债)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RF0赋值如下:

资产的信用评级

基础因子

AAA

0.015

AA+

0.036

AA

0.045

AA-

0.049

A+、A、A-

0.09

 

资产的信用评级

基础因子

BBB+、BBB、BBB-

无评级

0.135

根据债券的剩余期限K1设定 ,赋值如下:

D RF0
剩余期限 ≤ 1年 0
1年 < 剩余期限 ≤ 5年 0.05
剩余期限 > 5年 0.1

第二十二条 除保监会另有规定外,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RF0赋值如下:

资产的信用评级

基础因子

AAA

0.02

AA+

0.041

AA

0.05

AA-

0.054

A+、A、A-

0.095

BBB+、BBB、BBB-

无评级

0.14

第二十三条 除保监会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RF0赋值如下:

商业银行类型

基础因子

各级资本充足率全部达到监管要求

国有商业银行

0.022

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0.028

城市商业银行

0.043

其他商业银行

0.054

各级资本充足率未全部达到监管要求

0.205

第二十四条 信托计划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RF0原则上应采用穿透法确定。

本规则所称穿透法,是指保险公司确定某项金融产品所投资的具体、明确的基础资产(基础资产指债券、股票、房地产等具体产品),根据各项基础资产的RF计算该项金融产品的RF0

对于信托计划,应将穿透后的所有基础资产根据本规则相关规定,分别确定各基础资产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RF(若基础资产为房地产,则按照市场风险最低资本规则确定RF;若基础资产不用计算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则其RF=0;其他符合信用风险最低资本计算要求的资产,则其RF=0.1,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各基础资产所占信托计划的认可价值比重作为权重,将各RF加权平均得到该信托计划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RF0

确实无法采用穿透法计算的信托计划,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RF0赋值如下:

资产的信用评级

基础因子

AAA

0.1

AA+

0.135

AA

0.16

AA-

0.184

A+、A、A-

0.225

BBB+、BBB、BBB-

无评级

0.3

根据全部信托计划(含可穿透和不能穿透)的认可价值总额占保险公司总认可资产(扣除卖出回购证券等融资性交易余额)的比例x设定K1 ,赋值如下:

x K1
X > 2% 0.1
X ≤ 2% 0

根据信托计划发行主体信用评级设定K2 ,赋值如下:

信托计划发行主体信用评级

AAA

0

AA+

0.1

AA

0.2

AA-

0.3

A+、A、A-

0.4

BBB+、BBB、BBB- 、无评级

0.5

第二十五条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RF0赋值如下:

资产的信用评级

基础因子

AAA

0.01

AA+

0.031

AA

0.04

AA-

0.044

A+、A、A-

0.085

BBB+、BBB、BBB-

无评级

0.13

对带有具有以下特征保证条款的基础设施股权投资计划,应按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确定其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基础因子RF0

(一)合同明确约定最低保证回报;

(二)最低保证回报水平与相应信用等级债券的市场回报率相当;

(三)最低保证回报设定担保机制;

(四)合同中约定赎回条款,使合同双方有足够经济动机履行赎回权利或义务。

第二十六条 除保监会另有规定外,资产管理产品、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固定收益类投资资产的RF0根据交易对手信用评级采用本规则第二十二条中的RF0

第二十七条 用于套期保值的外汇远期和利率互换,EX为Max(同一交易对手下外汇远期和利率互换账面价值的债权、债务抵销后的债权净额,0);RF0根据交易对手信用评级采用本规则第二十二条中的RF0

第二十八条 保单质押贷款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RF0赋值为0。

第二十九条 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含健康保险公司和养老保险公司)分出业务应收分保款项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EX为Max(同一交易对手按照合同约定债权债务可自行抵销前提下抵消后的债权净额,0),分出业务应收分保准备金的EX为Max(同一交易对手分出业务应收分保准备金的认可价值,0);RF0赋值如下:

再保险分入人偿付能力水平

基础因子

境内再保险分入人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200%或以上

0.005

[150%, 200%)

0.013

[100%, 150%)

0.047

[50%, 100%)

0.261

50%以下

0.745

境外再保险分入人的偿付能力水平

各级资本充足率未全部达到监管要求

有担保措施的部分

0.087

无担保措施的部分

0.588

各级偿付能力充足率未全部达到监管要求

0.867

根据境内再保险分入人是否为境内独立法人机构设定 K1,赋值如下:

类型 K1
境内独立法人机构 0
非境内独立法人机构 0.05

根据境外再保险分入人是否为境内再保险分出人的母公司或同一集团内的关联公司设定 K2,赋值如下:

类型 K2
母公司或同一集团内的关联公司 -0.1
其他 0

其中,境内再保险分入人包括境外再保险公司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确定其基础因子RF0时采用该分支机构根据保监会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计算所得到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本规则认可的担保措施类型包括:

(一)再保险分入人留存在分出公司的,用以保障分出公司再保摊回款项的存款资金;

(二)由信用评级不低于AA-级的非关联方金融机构或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1%的非关联境内银行开具的,用以保障分出公司再保摊回款项的信用证担保;

(三)其他保监会认可的担保措施。

对于修正共保业务,再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交易对手双方可以采用债权、债务抵消后的净额进行结算的,分出业务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EX为Max(同一交易对手按照合同约定债权债务可自行抵销前提下抵消后的债权净额,0)。

再保险合同涉及多个再保险分入人,则分别计算各再保险分入人对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应收分保款项,再适用各自的风险因子。无法合理计算各再保险分入人对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应收分保款项的,采用再保险分入人中偿付能力充足率最低者对应的风险因子。

第三十条 再保险公司的分出业务应收分保款项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EX为Max(同一交易对手按照合同约定债权债务可自行抵销前提抵消后的债权净额,0),再保险公司的分出业务应收分保准备金的EX为Max(同一交易对手分出业务应收分保准备金的认可价值,0);RF0赋值如下:

再保险分入人偿付能力水平或评级

基础因子

境内再保险分入人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200%或以上

0.005

[150%, 200%)

0.013

[100%, 150%)

0.047

[50%, 100%)

0.261

50%以下

0.745

境外再保险分入人的评级

AAA

0.005

AA+

0.012

AA

0.031

AA-

0.045

A+、A、A-

0.066

BBB+、BBB、BBB-

0.115

其他

0.658

根据再保险分入人是否提供担保措施设定K1 ,赋值如下:

类型 K1
有担保措施的部分 -0.05
无担保措施的部分 0.25

其中,境内再保险分入人包括境外再保险公司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确定其基础因子RF0时按照保监会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计算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境外再保险分入人有多个评级的,适用最低的评级确定RF0。国际各主要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可参照以下对照表:

信用评级

标准普尔

穆迪

贝氏

惠誉

AAA

AAA

Aaa

A++

AAA

AA+

AA+

Aa1

 

AA+

AA

AA

Aa2

A+

AA

AA-

AA-

Aa3

 

AA-

A+、A、A-

A+

A1

A+

A+

A

A2

A

A

A-

A3

A-

A-

BBB+、BBB、BBB-

BBB+

Baa1

 

BBB+

BBB

Baa2

B++

BBB

BBB-

Baa3

B+

BBB-

其他

BB+及以下

Ba1及以下

B及以下

BB+及以下

对于修正共保业务,再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交易对手双方可以采用债权、债务抵消后的净额进行结算的,分出业务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EX为Max(同一交易对手按照合同约定债权债务可自行抵销前提下抵消后的债权净额,0)。

再保险合同涉及多个再保险分入人,则分别计算各再保险分入人对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应收分保款项,再适用各自的风险因子。无法合理计算各再保险分入人对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应收分保款项的,采用再保险分入人中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或评级最低者对应的风险因子。

第三十一条 分入业务再保险资产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EX为Max(同一交易对手按照合同约定债权债务可自行抵销前提下抵消后的债权净额,0);RF0赋值如下:

账龄

基础因子

不大于6个月

0

(6个月,12个月]

0.7

12个月以上

1

第三十二条 在确定再保险分入人的偿付能力状况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于境内再保险人(包括境外再保险公司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应采用保监会规定的标准计算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对于境外再保险人,适用其总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偿付能力评估规则所计算得到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水平,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境内再保险分入人应向境内分出机构及时通报自身的偿付能力状况;

(三)再保险分出人应使用再保险分入人本报告期末或上一报告期末的偿付能力数据;

(四)无法获得再保险人偿付能力数据的,适用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最低偿付能力充足率水平对应的风险因子。

第三十三条 应收保费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RF0赋值如下:

再保险分入人偿付能力水平或评级

基础因子

农业保险、与各级政府合作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享受各级政府保费补贴的业务

不大于9个月

0

(9个月,12个月]

0.2

(12个月,18个月]

0.7

18个月以上

1

其他业务

不大于6个月

0

(6个月,12个月]

0.5

12个月以上

1

第三十四条 应收利息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RF采用孽生该利息的基础资产类别所对应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RF。

第三十五条 其他应收及预付款项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EX为Max(同一交易对手债权债务抵销后的债权净额,0);RF0赋值如下:

(一) 预付赔款、待抵扣的预交税费,RF0赋值为0;

(二)未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保险业务所对应的应收及预付款项,RF0适用本规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三)其他应收及预付款项,RF0赋值为0.03,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对外提供债务担保,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EX为担保金额;RF0赋值为0.3。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最低资本为各项资产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最低资本算术加总。

 

第四章 信用风险最低资本汇总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信用风险最低资本 信用的计算公式为:

MC信用 = (MC2利差+2ρ×MC利差×MC交易对手违约+MC2交易对手违约)1/2

其中:

MC信用为信用风险最低资本;

MC利差为利差风险最低资本;

MC交易对手违约为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最低资本;

ρMC利差MC交易对手违约之间的相关系数,ρ=0.25。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未明确的资产和负债的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的计量标准,由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施行日期另行规定。

保监发〔2014〕77号 –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4号:信托计划》的通知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有效防范保险公司信托计划投资的风险,完善信托计划的偿付能力认可标准,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4号:信托计划》。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

2014年9月23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

——问题解答第24号:信托计划

    问:保险公司投资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在编制偿付能力报告时如何认可?

 答:保险公司在本问题解答发布前投资的信托计划,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7号: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进行认可;在本问题解答发布后投资的信托计划,使用外部评级法的,应当按照下述标准进行认可:

 (一)保险公司投资的固定收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信用评级为AAA级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账面价值的90%作为其认可价值。

  2.信用评级为AA级以上(含AA级)但低于AAA级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账面价值的85%作为其认可价值。

  3.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含A级)但低于AA级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账面价值的75%作为其认可价值。

  4.信用评级为A级以下或没有评级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非认可资产。

 (二)保险公司投资的权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账面价值的75%作为其认可价值。

保监会令〔2003〕1号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现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 吴定富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事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稳健经营,确保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随时不低于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第二章 偿付能力额度

 

  第四条 财产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
  (一)最近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1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6%;
  (二)公司最近3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7000万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万元以上部分的23%。
  综合赔款金额为赔款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分保赔款支出之和减去摊回分保赔款和追偿款收入。
  经营不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保险公司,采用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 人寿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和。
  长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人身保险业务;短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为1年或1年以内的人身保险业务。
  (一)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之和:
  1、投资连结类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1%和其他寿险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4%;
  上款所指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2、保险期间小于3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保险期间为3年到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5%,保险期间超过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和其他险种风险保额的0.3%。
  在统计中未对定期死亡保险区分保险期间的,统一按风险保额的0.3%计算。
  风险保额为有效保额减去期末责任准备金,其中有效保额是指若发生了保险合同中最大给付额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需支付的最高金额;期末责任准备金为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适用第四条的规定。
  第六条 再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等于其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分别按照本规定第四、第五条规定计算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和。
  第七条 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额度等于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
  第八条 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考核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认可,纳入偿付能力额度计算的资产。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编报规则填报认可资产表。
  第九条 保险公司的认可负债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考核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认可,纳入偿付能力额度计算的负债。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编报规则填报认可负债表。
  第十条 中国保监会为评估偿付能力制定的编报规则,是保险公司编报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和计算偿付能力额度的唯一标准,不受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等其他部门规定的影响。

 

第三章 财产保险公司监管指标

 

  第十一条 财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有:
  (一)保费增长率=(本年保费收入-上年保费收入)÷上年保费收入 × 100%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10%~60%。若经营期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则指标值为999%。
  (二)自留保费增长率=(本年自留保费-上年自留保费)÷上年自留保费×100%
  其中,自留保费=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分出保费,各项目的口径与会计报表中对应项目的口径相同。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10%~60%。若本年为开业年度,或上年自留保费为零、负数或者上年经营期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则指标值为999%。
  (三)毛保费规模率=(保费收入十分保费收入)÷(认可资产-认可负债)× 100%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大于900%。若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之差为零或负数,则指标值为999%。
  (四)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变化率=(本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上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上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 100%
  其中实际偿付能力额度=认可资产-认可负债,公式中的认可资产应扣除年度内增资、接受捐赠等非经营性因素的影响金额。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10%~30%。若本年或上年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为零或负数,则指标值为999 %。
  (五)两年综合成本率=两年费用率+两年赔付率
  其中,两年费用率=(本年和上年的营业费用(减摊回分保费用)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手续费(含佣金)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分保费用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自留保费之和 × 100%
  两年赔付率=(本年和上年的赔款支出(减摊回赔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分保赔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追偿款收入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自留保费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之和-本年和上年的长期财产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之和)×100%
  经营期不足两年的新公司,以已有的经营期为限计算本指标。
  以上公式中,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长期财产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按照认可负债表中对相应准备金提取规定的口径计算,其他项目的口径与会计报表中对应项目的口径相同。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小于103%。
  (六)资金运用收益率=资金运用净收益÷本年现金和投资资产平均余额×100%
  资金运用净收益=投资收益十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冲减短期投资成本的分红收入-利息支出-卖出回购证券支出-投资减值准备。其中,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取自利润表;买入返售证券收入是指公司从事买入返售证券业务,融出资金而得到的利息收入;卖出回购证券支出是指公司从事卖出回购证券业务,融入资金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投资减值准备是根据《认可资产表编报说明》的要求提取,同时未在利润表的“投资收益”项目中反映的那部分投资减值准备。
  本年现金和投资资产平均余额=(上年末现金和投资资产+本年末现金和投资资产)÷2,相应数据取自认可资产表中的“现金和投资资产小计”项目的“账面价值”。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小于3%。
  (七)速动比率=速动资产÷认可负债×100%
  其中速动资产指认可资产表中的“现金和投资资产小计”项的净认可价值,认可负债指认可负债表中的“认可负债合计”的金额。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大于95%。若速动资产为零或负数,则指标值为999%。
  (八)融资风险率=卖出回购证券÷(实收资本十公积金)× 100%
  其中卖出回购证券为认可负债表中的“卖出回购证券”,实收资本为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实收资本(营运资金)”,公积金等于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两项之和。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大于50%。
  (九)应收保费率=应收保费÷保费收入×100%
  本指标的应收保费指认可资产表中“应收保费”的账面价值中账龄不长于1年的那部分应收保费价值。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大于8%。
  (十)认可资产负债率=认可负债÷认可资产×100%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小于90%。
  (十一)资产认可率=资产净认可价值÷资产账面价值×100%
  其中资产净认可价值和资产账面价值分别等于认可资产表中“资产合计”项的“本年净认可价值”和“本年账面价值”。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小于85%。

 

第四章 人寿保险公司监管指标

 

  第十二条 人寿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有:
  (一)长期险保费收入增长率=(本年长期险保费收入-上年长期险保费收入)÷上年长期险保费收入 ×100 %
  长期险保费收入是指1年期以上的人寿保险、健康险、年金等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其中包括进入投资连结产品投资账户的那部分保费收入。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0%~80%。若本年为开业年度或者上年的经营期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则指标值取999%。
  (二)短期险自留保费增长率=(本年短期险自留保费-上年短期险自留保费)÷上年短期险自留保费 ×100 %
  短期险是指1年期以内(含1年)的寿险、健康险和意外险。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10%~60%。若本年为开业年度,或上年自留保费为零、负数或者上年经营期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则指标值为999%。
  (三)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变化率=(本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上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上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100%
  其中实际偿付能力额度=认可资产-认可负债,公式中的认可资产应扣除年度内增资、接受捐赠等非经营性因素的影响金额。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10%~30%。若本年或上年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为零或负数,则指标值为999 %。
  (四)险种组合变化率=各类险种保费收入的占比变动的绝对值之和÷险种类别数×100%。
  其中,各类险种保费收入的占比变动的绝对值之和=∑(|某类险种的本年保费收入÷所有险种的本年保费收入之和-某类险种的上年保费收入÷所有险种的上年保费收入之和|)。
  目前的险种类别数为8: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个人年金、团体年金、长期健康险、个人短期意外和健康险、团体短期意外和健康险。若公司实际经营的险种类别数小于8,则以实际数计算。
  在本指标中,投资连结保险的保费收入不包括进入投资账户中的那部分保费。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大于8%。
  (五)认可资产负债率=认可负债÷认可资产×100%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小于90%。
  (六)资产认可率=资产净认可价值÷资产账面价值×100%
  其中,资产净认可价值和资产账面价值分别等于认可资产表中的“资产合计”项的“本年净认可价值”和“本年账面价值”。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小于85%。
  (七)短期险两年赔付率=(本年和上年的赔款支出(减摊回赔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分保赔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追偿款收入之和)÷(本年和上年的短期险自留保费之和-本年和上年的短期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之和)×100%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小于65%。
  (八)投资收益充足率=资金运用净收益÷有效寿险和长期健康险业务准备金要求的投资收益×100%
  其中,资金运用净收益与财产保险公司的同名监管指标的计算项目相同,但不包括独立账户中各项投资资产所产生的资金运用净收益。
  有效寿险和长期健康险业务准备金要求的投资收益=∑(不同评估利率的有效寿险和长期健康保险的期末责任准备金×相应的评估利率)。
  上述有效寿险和长期健康险的责任准备金按照认可负债表中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同口径计算,不包括计为独立账户负债的那部分准备金。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125%~900%。
  (九)盈余缓解率=(摊回分保费用-分保费用支出)÷(认可资产-认可负债)×100%
  摊回分保费用和分保费用支出来自公司利润表对应项目,认可资产和认可负债分别来自认可资产表和认可负债表。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25%~25%。若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之差为零或负数,则指标值取999%。
  (十)资产组合变化率=现金和投资资产中各项目净认可价值的占比变动的绝对值之和÷现金和投资资产的项目种类数×100%
  其中,现金和投资资产中各项目净认可价值的占比变动的绝对值之和=∑(|某资产项目的本年净认可价值÷现金和投资资产本年价值-某资产项目的上年净认可价值÷现金和投资资产上年价值|)。
  按照现行认可资产表,纳入本指标计算的资产项目种类数为10: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保单质押贷款、买人返售证券、现金、其他投资资产。没有股权投资的保险公司,以9作为指标计算的分母。
  独立账户中的资产不参与本指标计算。
  计算公式中的现金和投资资产本年(上年)价值等于认可资产表中现金和投资资产小计项中的本年(上年)“净认可价值”金额加上非认可的融资资产风险扣减额。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小于5%。
  (十一)融资风险率=卖出回购证券÷(实收资本+公积金)×100%
  其中卖出回购证券为认可负债表中的“卖出回购证券”,实收资本为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实收资本(营运资金)”,公积金等于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两项之和。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大于50%。
  (十二)退保率=退保金÷(上年末长期险责任准备金+本年长期险保费收入)×100%
  其中,退保金的数据取自利润表的对应项目,长期险责任准备金是资产负债表中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之和,长期险保费收入按保费收入的明细项目分析计算。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小于5%。

 

第五章 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的管理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将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偿付能力和监管指标报告一式两份送达中国保监会。公司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由法定代表人、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中国保监会可根据需要,调整各公司或单个公司的报告报送频率。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信息进行披露。
  保险公司在产品介绍和商业性广告中不得使用本公司或其他公司的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信息。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在任何时点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公司法定代表人、精算责任人、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实际偿付能力额度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第十六条 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于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除以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70%以上的公司,中国保监会可要求该公司提出整改方案并限期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逾期未达到的,可对该公司采取要求增加资本金、责令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限制经营费用规模、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等必要的监管措施,直至其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
  (二)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30%到70%之间的公司,中国保监会除采取前款所列措施外,还可责令该公司拍卖不良资产、责令转让保险业务、限制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公司的商业性广告、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以及采取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三)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30%的公司,中国保监会除采取前两款所列措施外,还可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公司进行接管。
  第十七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按本规定计算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已经小于100%的保险公司,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自身的偿付能力状况。除适用第十六条的规定外,中国保监会还可根据各公司的特殊情况,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促使公司提高偿付能力。
  第十八条 本规定的监管指标旨在对可能出现偿付危机的保险公司做出预警。若保险公司有4个或4个以上监管指标值超过正常范围(若指标值为999%,中国保监会将根据具体原因决定是否确认为超过正常范围),中国保监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保险公司提交报告说明指标超正常范围的原因、对偿付能力的影响和改进方案;
  (二)对保险公司进行全面检查以评估其实际偿付能力的状况和趋势;
  (三)根据评估结果,按照本规定的相关条款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再保险公司的监管指标暂时参照财产保险公司监管指标执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应对部分指标所使用的报表项目和科目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对不直接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控股公司,其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的管理另做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发[2001]53号)同时废止。

 

附件五

 

认可资产表编报说明

 

  一、报表结构
  本表的主词栏为各资产项目,分为现金和投资资产、非投资资产、独立账户资产三大类;宾词栏描述各资产项目的本年账面价值、非认可价值、净认可价值以及上年净认可价值。其中,账面价值是指报表项目在会计账簿上的记录价值(对需要计提坏账、跌价等减值准备的资产,账面价值为计提准备前的记录价值),非认可价值是指报表项目的账面价值中不被认可的价值,净认可价值是指报表项目的账面价值扣除非认可价值后的净值。
  二、资产的认可标准
  保险公司的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公司控制或拥有的未来经济利益。在所有的资产中,只有那些可以被保险公司任意处置的可用于履行对保单持有人义务的资产,才能被确认为认可资产。保险公司的资产认可,应符合以下三个原则:
  (一)确认原则
  在保险公司的资产中,那些虽然具有经济价值但不能被用来履行对保单持有人的责任,或者由于抵押权限制或其他第三方权益的缘故而不能任意处置的资产,均不能被确认为认可资产。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的资产采取列举法进行认可。一项资产,如果被保险监管机构明确指明为非认可资产,或者没有被明确指明为认可资产,均应确认为非认可资产。
  (二)谨慎原则
  资产认可应遵循谨慎原则。对一项资产,如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其符合认可资产的定义,则应确认为非认可资产;
  保险公司在面临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对资产的估价进行判断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充分估计到各 种可能的风险和损失,避免高估资产。
  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本编报说明计提各项减值准备,计提金额在认可资产表的”非认可价值”一栏中反映。
  (三)合法原则
  所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保监会规定而拥有或控制的投资资产及非投资资产,均为非认可资产。
  三、报表项目说明
  序号1,银行存款:指保险公司在银行的各种存款。银行存款为认可资产。其中,有迹象表明以及公司 预计到期不能支取的银行存款,确认为非认可资产。公司在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不在此项反映。
  序号1.1,存出资本保证金:是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规定,将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20%,通过与商 业银行签订专门的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的方式缴存的保证金。
  序号2,政府债券:指保险公司持有的、不带有返售协议的国债。短期国债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 价;长期国债投资按摊余价值(面值加未摊销溢价之和或面值减未摊销折价之差)计价并计提长期投资减值 准备。政府债券为认可资产。
  序号3,金融债券:指保险公司持有的由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短期金融债券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并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金融债券投资按摊余价值(面值加未摊销溢价之和或面值减未摊销折价之差)计价并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融债券为认可资产,但违反保监会比例限制持有的部分为非认可资产。
  序号4,企业债券:指保险公司持有的由非金融机构企业发行的债券。短期企业债券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并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企业债券投资按摊余价值(面值加未摊销溢价之和或面值减未摊销折价之差)计价并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目前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可购买的电力、铁路、三峡、电信通讯类企业债券为认可资产,但违反保监会比例限制持有的部分以及保险公司在《保险法》实施前已经持有或者在《保险法》实施后违规持有的其他企业债券均为非认可资产。
  序号5,股权投资:指保险公司作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以获取股利收入或资本利得为目的所进行的权益资本投资。短期股权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并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按历史成本计价并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股权投资为认可资产,但《保险法》或《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后违规持有的股权投资为非认可资产。
  序号6,证券投资基金:指保险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购买的各类证券投资基金。无论公司管理层是否有意长期持有,在认可资产表中,证券投资基金均作为短期投资核算,按照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并计提跌价准备。证券投资基金为认可资产,但违反保监会比例限制持有的部分为非认可资产。
  序号7,保单质押贷款: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向保单持有人提供的质押贷款余额。保单质押贷款为认可资产。
  序号8,买入返售证券:指保险公司在银行间拆借市场或交易所市场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一定的价格买入证券,到期日再按合同或协议的价格卖出该批证券,以获取买入价和卖出价的差价收入。买入返售证券为认可资产。
  序号9,拆出资金:指保险公司在《保险法》实施前对外拆出或《保险法》实施后违规拆出的资金。拆出资金为非认可资产。
  序号10,现金。现金为认可资产。
  序号11,其他投资资产:包括不动产投资、在证券营业部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类存款以及其他无法归人本表独立项目的投资资产。对《保险法》实施前持有的不动产投资,以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账面净额作为认可资产价值,减值准备列示于”非认可价值”栏内;在证券营业部的保证金存款为认可资产。
  序号12,融资资产风险扣减:是保险公司因为从事证券回购交易而被用于质押的证券的价值,以及公司通过证券回购等方式融入资金购买的投资资产的风险扣减额。其”账面价值”计为零,”非认可价值”等于认可负债表中”卖出回购证券”余额的50%,”净认可价值”等于”账面价值”减去”非认可价值”。
  序号13,现金和投资资产小计:等于第1项至第12项的加总数。
  序号14,应收保费:指长期人身险业务以外的保险业务,按保险合同规定应向投保人收取而暂时未收取的保费。账龄小于1年的应收保费为认可资产,账龄等于或大于1年的应收保费为非认可资产。对账龄小于1年的应收保费,保险公司应合理预期其可收回程度,计提坏账准备并反映在”非认可价值”一栏内。
  序号15,应收分保账款:指保险公司开展分保业务而发生的各种应收未收款项。分保应收账款以扣除合理预期的坏账准备后的金额确认为认可资产,但不得超过最高认可比例:账龄不长于3个月的,最高按账面价值的100%确认为认可资产;账龄不长于6个月的,最高按账面价值的70%确认为认可资产;账龄超过6个月但小于1年的,最高按账面价值的30%确认为认可资产;账龄等于或大于1年的,全额确认为非认可资产。
  序号16,应收利息:指保险公司的各类存款、债券、保单质押贷款等资产产生的应收或应计利息。如果生息的基础资产是认可资产,则相对应的应收利息也是认可资产;反之则为非认可资产。
  序号17,预付赔款:指保险公司在处理各种赔案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赔款。账龄不超过1年的预付赔款为认可资产,其余为非认可资产。
  序号18,存出分保准备金:指分保业务中分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存出的准备金。存出分保准备金最高按账面价值的80%确认为认可资产。
  序号19,其他应收款:指保险公司除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利息以外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以及存出保证金。保险公司根据这些应收款项的可收回程度谨慎地计提坏账准备。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对总公司的应收款项为非认可资产。
  序号20,应收及预付款项小计:等于第14项到第19项的加总数。
  序号21,固定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保险公司按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认认可资产。固定资产确认为认可资产的最高金额为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三项之和的50%。
  序号22,无形资产:指保险公司以提供保险服务、对外出租或管理需要为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在无形资产中,除土地使用权为认可资产外,其余均为非认可资产。如果有证据表明,土地使用权的预计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则应对其计提减值准备。
  序号23,其他资产:指保险公司的材料物品、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递延资产、抵债物资、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以及其他无法归入本报表独立项目的各类资产。其他资产为非认可资产。
  序号24,非独立账户资产小计:等于第13、第20、第21、第22、第23等五项加总数。
  序号25,独立账户资产:指保险公司根据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约定而设立单独进行资金运用和核算的投资账户中的资产。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内的投资资产,有市场价格的,应以市价计价。独立账户资产为认可资产。
  序号26,资产合计:等于第24项和第25项的加总。
  四、其他事项
  若保险公司的资金由集团控股公司集中投资,则控股公司和子公司均应建立良好的内控和核算制度,确保有关记录真实、完整和及时。控股公司集中持有的投资资产,应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配到子公司的认可资产表中。

附件六

 

认可负债表编报说明

 

  一、报表结构
  本表的主词栏为各负债项目,分为准备金负债、非准备金负债、独立账户负债和或有负债四大部分;宾词栏为各负债项目的本年余额和上年余额。
  二、报表项目说明
  序号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指保险公司对保险期不超过1年的非寿险保单,为承担报表日后的保单责任而提取的赔款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未赚保费准备金,二是保费不足准备金。未赚保费准备金是从未到期保单的自留保费中计提的尚未实现的保费收入。未赚保费准备金可以年(1/2法)、季(1/8法)、月(1/24法)和日(1/365法)为基础计提,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发生变更,应说明原因,并披露方法变更对未赚保费准备金的影响金额。如果提取的未赚保费准备金小于预期的未来赔付(含理赔费用),则应按其差额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
  序号2,未决赔款准备金:指保险公司对在保单有效期内发生的未决赔款提取的赔款准备。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告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保险公司可按照《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但如果按照精算方法计算的准备金大于按照《保险公司财务制度》提取的准备金,则可取大者为报表数。
  序号3,长期财产险责任准备金:指保险期在1年以上的财产保险业务的责任准备金,包括第(1)项对长期工程险、再保险等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的保险业务提取的责任准备金,以及第(2)项对长期工程险等以外的,不需要按照业务年度结算损益的长期财产险业务提取的责任准备金。对其中第(1)项责任准备金,在未到结算损益年度之前,按业务年度营业收支差额提存;对第(2)项责任准备金,按精算结果提取。
  序号4,寿险责任准备金:指保险公司对寿险保单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按照保监会的有关精算规定计提,其中独立账户的对应负债在本表的”独立账户负债”中反映。
  序号5,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指保险公司对1年期以上的健康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按照保监会的有关精算规定计提。
  序号6,准备金负债小计:等于第1项至第5项的加总数。
  序号7,预收保费:指保险公司在保单责任生效前向投保人预收的保险费。
  序号8,保户储金:指保险公司开办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收入的保险业务而收到保户缴存的储金。
  序号9,应付保户红利:指保险公司已宣告但尚未支付给保单持有人的红利。
  序号10,累计生息保单红利:指保险公司已派发的保单红利中,因为保单持有人选择保单红利留存保险公司生息而产生的本利之和。
  序号11,应付佣金:指保险公司应向个人代理人和保险经纪公司支付的报酬。应付佣金按期末余额列报。
  序号12,应付手续费:指保险公司应向保险代理机构支付的报酬。应付手续费按期末余额列报。
  序号13,应付分保账款:指保险公司之间发生分保业务而产生的应付款项。
  序号14,预收分保赔款:指分保业务中分出公司按照分保合同预收的分保赔款。
  序号15,存入分保准备金:指分保业务中分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接受分入公司缴存的准备金。
  序号16,应付工资和福利费:指保险公司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序号17,应交税金:指保险公司应交未交的各种税金。

  序号18,保险保障基金:指保险公司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
  序号19,应付利润:指保险公司应付未付给投资者的利润。
  序号20,卖出回购证券:指保险公司在银行间拆借市场或交易所市场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一定的价格卖出证券,到期日再按合同或协议的价格买回该批证券,以获得卖出该批证券后所得资金的使用权。
  序号21,其他负债:指保险公司的短期借款、长期借款、拆入资金、存入保证金、预提费用、长期应付款、货币兑换以及其他无法归入本报表独立项目的各类负债。
  序号22,非准备金负债小计:等于第7项至第21项的加总数。
  序号23,独立账户负债:指保险公司根据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约定而设立单独进行资金运用和核算的投资账户,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的约定将与该投资账户相关的责任确认为独立账户负债。
  序号24,或有负债:指保险公司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如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债务担保、可能补交的税款等。如果预期该义务最终发生的可能性大于50%,则应确认为认可负债。
  序号25,认可负债合计:等于第6项、第22项、第23项和第24项的加总数。

保监发[2015]22号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 市场风险最低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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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市场风险最低资本的计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成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利率、权益价格、房地产价格、汇率等不利变动,导致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四条 保险公司的市场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权益价格风险、房地产价格风险、境外资产价格风险和汇率风险。

第五条 除人身保险公司的利率风险最低资本外,市场风险最低资本采用综合因子法计算。各类资产(负债)的市场风险最低资本计算公式为:

\(MC=EX\times RF\)

其中:

MC为市场风险最低资本;

EX为风险暴露,市场风险的风险暴露等于该项资产(负债)的认可价值,另有规定除外;

RF为风险因子,\(RF=R{{F}_{0}}\times (1+K)\);

RF0为基础因子;

K为特征因子,\(K=\sum\nolimits_{i=1}^{n}{{{k}_{i}}={{k}_{1}}+{{k}_{2}}+…+{{k}_{n}}}, K\in [-0.25,0.25]\),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ki为第 i 个特征系数,n 为特征系数的个数; 对特征系数  ,由偿付能力监管规则规定和赋值;无明确规定并赋值的,则ki=0。

第六条 保险公司计算某类资产(负债)的市场风险最低资本时,应对该类别的各项资产(负债)分别计算,不得按类别合并计算。

第七条 保险公司对某项资产(负债)采取市场风险缓释或增强安排的,其市场风险最低资本计量标准由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八条 保险公司表外业务的市场风险最低资本计量标准由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二章 利率风险最低资本

第九条 本规则所称利率风险,是指由于无风险利率的不利变动导致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十条 保险公司持有的财务报表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具有明确期限的境内投资资产,应按本规则计算利率风险最低资本。包括但不限于:

(一)债券类资产,包括政府债、准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等,不含可转债;

(二)资产证券化产品,包括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等;

(三)利率类金融衍生品,包括利率互换、国债期货等;

(四)其他固定收益类产品。

第十一条 人身保险公司计量利率风险最低资本,应反映无风险利率不利变动对资产、负债及其认可价值的综合影响。

第一节 财产保险公司利率风险最低资本

第十二条 财产保险公司利率风险最低资本采用综合因子法计算,本规则第十条所称的债券类资产、资产证券化产品及其他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利率风险暴露EX为其认可价

值;基础因子RF0赋值如下:

D RF0
0 < D ≤ 5 \(D\times (-0.0019\times D+0.0214)\)
5 < D ≤ 10 \(D\times (-0.0007\times D+0.0154)\)
D > 10 \(D\times 0.0019\)

其中,D为资产的修正久期,修正久期的计算可参照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的方法。对于浮息债,D为资产的利率久期。

第十三条 利率互换的利率风险暴露EX为合约名义本金;基础因子RF0赋值如下:

ABS(D) RF0
0 < ABS(D) ≤ 5 \(D\times (-0.0019\times ABS(D)+0.0214)\)
5 < ABS(D) ≤ 10 \(D\times (-0.0007\times ABS(D)+0.0154)\)
ABS(D) > 10 \(D\times 0.0019\)

其中:

ABS表示绝对值;

D为资产的修正久期;

合约方向为收固定利率、付浮动利率的,合约久期为正,反之为负。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对国债资产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对冲风险,套期保值操作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高度有效的要求,且套期期限不低于3个月的,可将国债期货空头与其被套期债券组合合并计算利率风险最低资本,计算公式为:

国债期货套期组合最低资本 = ABS(被套期债券组合资本要求-国债期货空头合约价值×套期有效性×风险因子)

其中:

ABS表示绝对值;

风险因子与本规则第十二条中风险因子相同。

保险公司对国债资产进行了套期保值操作对冲风险,套期保值操作不符合会计准则认定为高度有效的要求,或套期保值期限低于3个月的,国债期货空头与其被套期债券组合不得合并计算利率风险最低资本。国债期货空头单独计算利率风险最低资本,计算公式为:

国债期货空头最低资本 = ABS(国债期货空头合约价值 × 风险因子)

其中:

ABS表示绝对值;

风险因子与本规则第十二条中风险因子相同;

被套期债券组合的利率风险最低资本按照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计算。

第十五条 财产保险公司利率风险最低资本为各项资产的利率风险最低资本算术加总。

第二节 人身保险公司利率风险最低资本

第十六条 人身保险公司利率风险最低资本采用情景法计算,计算公式为:

MC利率风险  = Max[(AA基础情景 – PV基础情景)-(AA不利情景 –PV不利情景), 0]

其中:

MC利率风险为利率风险最低资本;

AA基础情景为评估日人身保险公司认可资产的认可价值;

PV基础情景为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考虑再保因素后计算得到的评估日寿险业务现金流现值;

AA不利情景为不利利率情景假设下,重新计算的评估日人身保险公司认可资产的认可价值;

PV不利情景为不利利率情景假设下,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要求计算得出的寿险业务现金流现值,其预期现金流与计算PV基础情景时的预期现金流应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 不利利率情景假设应综合考虑利率曲线的各种形态变化和资产负债计量属性的影响,由保监会根据宏观经济政策、金融市场和保险行业状况以及审慎监管需要确定、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三节 再保险公司利率风险最低资本

第十八条 单独经营财产险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公司,其利率风险最低资本要求按照财产保险公司相关规则计算。

第十九条 单独经营人身险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公司,其利率风险最低资本要求按照人身保险公司相关规则计算。

第二十条 同时经营财产险和人身险业务的再保险公司,应对非寿险业务和寿险业务分别使用综合因子法和情景法计算利率风险最低资本,经算术加总得到再保险公司利率风险最低资本。如有证据表明计算结果不存在重大差异,再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分出公司类型,分别适用财产保险公司或人身保险公司相关规则计算利率风险最低资本。

第三章 权益价格风险最低资本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权益价格风险,是指由于权益价格不利变动导致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持有的境内权益类投资资产(房地产权益资产除外)、对境内外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保监会指定的资产,应计算权益价格风险最低资本。包括但不限于:

(一)上市普通股票;

(二)未上市股权(不含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股权);

(三)证券投资基金(含货币市场基金);

(四)可转债;

(五)基础设施股权投资计划;

(六)符合保监会规定的主体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七)未上市股权投资计划(含未上市股权投资基金);

(八)权益类信托计划;

(九)股指期货;

(十)优先股;

(十一)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第二十三条 上市普通股票的权益价格风险暴露EX为其认可价值;基础因子RF0赋值如下:

普通股票 RF0
沪深主板股 0.31
中小板股 0.41
创业板股 0.48

根据股票涨跌幅度设定特征系数k1,赋值如下:

x  k1
x ≥ 1 1
0 ≤ x < 1 x2
-1 ≤ x < 0 -x2

其中,x = (上市股票账面价值-购买成本)/购买成本,购买成本为某只股票各次购买价格的加权平均值;

根据股票本身是否为沪深300指数成份股设定特征系数k2,赋值如下:

是否为沪深300指数成份股 k2
1
其他 x2

第二十四条 未上市股权的权益价格风险暴露EX为其认可价值;基础因子RF0赋值为0.28。

前款所称未上市股权是指保险公司对被投资对象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债券基金、股票基金、混合基金以及货币市场基金。

第二十六条 债券基金的权益价格风险暴露EX为其认可价值;基础因子RF0赋值为0.06。对分级债券基金,还应根据基金属于优先级或劣后级设定特征系数k1,赋值如下:

优先级或劣后级 k1
优先级 -0.2
劣后级 0.2

第二十七条 股票基金的权益价格风险暴露EX为其认可价值;对普通股票基金,基础因子RF0赋值为0.25,对分级股票基金,根据基金属于优先级或劣后级,RF0分别赋值如下:

优先级或劣后级 k1
优先级 0.1
劣后级 0.45

第二十八条 混合基金的权益价格风险暴露EX为其认可价值;基础因子RF0赋值为0.2。

第二十九条 货币市场基金的权益价格风险暴露EX为其认可价值;基础因子RF0赋值为0.01。

第三十条 可转债的权益价格风险暴露EX为其认可价值;基础因子RF0赋值为0.18。

第三十一条 基础设施股权投资计划的权益价格风险暴露EX为其认可价值;基础因子RF0赋值为0.12。

对带有符合以下条件保证条款的基础设施股权投资计划,应按照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规则计算其市场风险最低资本:

(一)合同明确约定最低保证回报;

(二)最低保证回报水平不明显低于相应信用等级债券的市场回报率;

(三)最低保证回报设定担保机制;

(四)合同中约定赎回条款,使合同双方有足够经济动机履行赎回权利或义务。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对以下资产使用穿透法计算其权益价格风险最低资本:

(一)符合保监会规定的主体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未上市股权投资计划;

(三)权益类信托投资计划;

(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适用穿透法的资产。

本规则所称穿透法,是指保险公司确定某项金融产品所投资的具体、明确的基础资产(基础资产指债券、股票、未上市股权等具体产品),根据各项基础资产的风险暴露和风险因子计算相应的最低资本,并将各项基础资产最低资本算术加总作为该类金融产品最低资本的方法。

第三十三条 符合保监会规定的主体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基础资产分为以下四个类别:

(一)权益类资产管理产品,是指60%以上的资产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产品,是指80%以上的资产投资于固定收益类产品(包括债券、存款、债权类资产等),且投资于信托计划、银行信贷支持证券、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产品的比例不高于20%的资产管理产品;

(三)另类资产管理产品,是指60%以上资产投资于信托计划、银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产品的资产管理产品;

(四)混合类资产管理产品,是指不能分类为上述(一)(二)(三)类的资产管理产品。
第三十四条 符合保监会规定的主体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确实无法采用穿透法计算最低资本的,权益价格风险暴露EX为其认可价值;基础因子RF0根据资产管理产品类别赋值如下:

资产管理产品类别 k1
权益类 0.25
固定收益类 0.06
另类 0.4
混合类 0.2

第三十五条 未上市股权投资计划确实无法采用穿透法计算最低资本的,权益价格风险暴露EX为其认可价值;基础因子RF0赋值为0.31。

第三十六条 权益类信托计划确实无法采用穿透法计算最低资本的,权益价格风险暴露EX为其认可价值;基础因子RF0赋值为0.31。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对上市普通股票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套期保值操作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高度有效的要求,且套期期限不低于3个月的,可将股指期货空头与其被套期股票组合合并计算权益价格风险最低资本,公式如下:

股指期货套期组合最低资本 = ABS(被套期股票组合资本要求-股指期货空头合约价值×套期有效性×风险因子)

其中:

ABS表示绝对值;

风险因子赋值为0.31。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对上市普通股票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套期保值操作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高度有效的要求,或套期保值期限低于3个月的,股指期货空头与其被套期股票组合不得合并计算权益价格风险最低资本。股指期货空头单独权益价格风险最低资本,计算公式如下:

股指期货空头最低资本 = ABS(股指期货空头合约价值×风险因子)

其中:

ABS表示绝对值;

风险因子赋值为0.31。

第三十九条 优先股的权益价格风险暴露EX为其认可价值;除保监会另有规定外,基础因子RF0赋值如下:

分类

发行方式

发行机构和类型

基础因子

上市公司

公开

0.06

非公开

银行、保险机构发行的不带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条款的;或者非银行、非保险机构发行的

0.12

银行、保险公司发行的带有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条款的

各级资本充足率全部达到监管要求

0.18

各级资本充足率未全部达到监管要求

0.3

非上市公众公司

非公开

银行、保险公司发行的不带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条款的;或者非银行、非保险机构发行的

0.15

银行、保险公司发行的带有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条款的

各级资本充足率全部达到监管要求

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

0.15

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0.2

城市商业银行

0.25

其他商业银行

0.3

各级资本充足率未全部达到监管要求

0.45

保险公司发行带有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条款的

各级偿付能力充足率全部达到监管要求

0.15

各级偿付能力充足率未全部达到监管要求

0.4

本规则所称商业银行的类型划分标准参照中国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境内法人机构在境外的分行适用其境内总行的基础因子,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各级充足率达标是指上述三个充足率指标均达到监管部门规定的各级资本标准。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数据应采用可获取的最近一期数据。若无法获得商业银行最近一年内的资本充足率数据,按照资本充足率未全部达标确定风险因子。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对境内外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权益价格风险暴露EX为该项投资的认可价值;除保监会另有规定外,基础因子RF0赋值如下:

投资对象 RF0
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 0.1
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股权投资 0.15

根据投资对象性质设定特征系数k1,赋值如下:

投资对象性质 k1
金融机构 -0.25
保险关联行业(非金融) -0.2
其他 0

保险公司以项目公司形式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股权,适用本规则第四章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权益价格风险最低资本为各项资产的权益价格风险最低资本算术加总。

 

第四章 房地产价格风险最低资本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房地产价格风险,是指由于投资性房地产价格不利变动导致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含境外投资性房地产),应计算房地产价格风险最低资本。包括但不限于:

(一)以物权形式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

(二)以项目公司形式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股权。

第四十四条 以物权形式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其房地产价格风险暴露EX为其认可价值;风险因子按照下列标准设定:

(一)以历史成本计价的,基础因子RF0赋值为0.08;

(二)以公允价值计价的,基础因子RF0赋值为0.12,根据房地产相关风险特征设定特征系数k1、k2、k3

根据房地产市值变动设定特征系数k1,赋值如下:

房地产市值变动 k1
x ≥ 1 1
0 ≤ x < 1 x2
-1 ≤ x < 0 -x2

其中,x为该项房地产价值变动幅度,x = (房地产账面价值-房地产购买成本) / 房地产购买成本

根据所有投资性房地产(包括穿透后的投资性房地产基础资产)认可价值占保险公司总认可资产(扣除卖出回购证券等融资性交易余额)的比例r设定特征系数k2,赋值如下:

r k1
r > 10% 0.2
5% < x ≤ 10% 0.1
0 < x ≤ 5% 0.05

根据房地产所处位置设定特征系数k3,赋值如下:

房地产所处位置 k3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 0.03
境内其他地区 0.05
境外 0.06

第四十五条 以项目公司形式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股权,其房地产价格风险暴露EX为其认可价值;风险因子与本规则第四十四条相同。

第四十六条 房地产价格风险最低资本为各项投资性房地产的最低资本算术加总。

 

第五章 境外资产价格风险最低资本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境外资产价格风险,是指由于境外资产价格不利变动导致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四十八条 保险公司持有的境外投资资产(不含境外投资性房地产和境外存款),应计算境外资产价格风险最低资本。包括但不限于:

(一)境外固定收益类投资资产;

(二)境外权益类投资资产,不含境外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第四十九条 境外固定收益类资产价格风险暴露EX为其认可价值;除保监会另有规定外,基础因子RF0赋值如下:

市场的区分 RF0
发达市场 0.0762
新兴市场 0.2139

除保监会另有规定外,发达市场和新兴市场的区分标准适用《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保监发[2012]93号)。

MC境外_固收 = (MC2境外_固收_发达 + 2 × ρ × MC境外_固收_发达 × MC境外_固收_新兴 + MC2境外_固收_新兴)1/2

其中:

MC境外_固收为境外固定收益类资产价格风险的最低资本;

MC境外_固收_发达为发达市场的外币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市场风险的最低资本;

MC境外_固收_新兴为新兴市场的外币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市场风险的最低资本;

ρ为MC境外_固收_发达MC境外_固收_新兴的相关系数,ρ=0.1365。

第五十条 境外权益类资产价格风险暴露EX为其认可价值;除保监会另有规定外,基础因子RF0赋值如下:

市场的区分 RF0
发达市场 0.30
新兴市场 0.45

第五十一条 境外权益类资产价格风险的最低资本计算公式为:

MC境外_权益 = (MC2境外_权益_发达 + 2 × ρ × MC境外_权益_发达 × MC境外_权益_新兴 + MC2境外_权益_新兴)1/2

其中:

MC境外_权益为境外权益类资产价格风险的最低资本;

MC境外_权益_发达为发达市场的外币权益类资产的市场风险的最低资本;

MC境外_权益_新兴为新兴市场的外币权益类资产的市场风险的最低资本;

ρ为MC境外_权益_发达MC境外_固收_新兴的相关系数,ρ=0.375。

第五十二条 境外固定收益类投资资产和境外权益类投资资产的价格风险最低资本分别为所属各项境外资产价格风险最低资本算术加总。

 

第六章 汇率风险最低资本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汇率风险,是指由于汇率波动引起外币资产与负债(含外汇衍生品)价值变动,导致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五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对其持有的以外币计价的投资资产与负债计算汇率风险最低资本。包括但不限于:

(一)外币流动性管理工具;

(二)外币固定收益类投资资产;

(三)外币权益类投资资产;

(四)外汇衍生品;

(五)外币房地产;

(六)外币其他资产;

(七)外币负债。

第五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将其外币资产和负债区分币种进行对冲汇总,汇率风险暴露EX为同币种外币资产减去同币种外币负债的净额绝对值(美元和汇率跟美元挂钩的货币之间,可视为同币种计算净额);基础因子RF0赋值为0.035。

根据币种设定特征系数k1,赋值如下:

币种 k1
美元和汇率跟美元挂钩的货币 0
欧元、英镑 0.05
其他货币 0.12

第五十六条 保险公司对外汇资产或负债通过外汇远期合约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对冲风险,套期保值操作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高度有效要求的,可将外汇远期合约与其被套期资产(负债)组合合并计算汇率风险最低资本,公式如下:

汇率套期组合最低资本= ABS(被套期外币资产(债务)总规模-外汇远期合约名义本金价值×套期有效性)×风险因子

其中:

ABS表示绝对值;

风险因子与本规则第五十五条中汇率风险因子相同。

第五十七条 保险公司对外汇资产或负债通过外汇远期合约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套期保值操作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高度有效要求的,外汇远期合约与其被套期资产(负债)组合不得合并计算汇率风险最低资本。外汇远期汇率风险最低资本计算公式如下:

外汇远期最低资本=ABS(外汇远期合约名义本金价值×风险因子)

其中:

ABS表示绝对值;

风险因子与本规则第五十五条中汇率风险因子相同;

被套期外汇资产或债务的汇率风险最低资本按照本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进行计算。

第五十八条 汇率风险的最低资本为各项资产(负债)的汇率风险最低资本算术加总。

 

第七章 市场风险最低资本汇总

第五十九条 各类市场风险的最低资本采用相关系数矩阵进行汇总,计算公式为:

MC市场 = (MC向量 × M相关系数 × MCT向量)1/2

其中:

MC市场代表市场风险的最低资本;

MC向量为一个行向量,由(MC利率,MC权益价格,MC房地产, MC境外固收,MC境外权益,MC汇率)组成;

MC利率为利率风险的最低资本;

MC权益价格为权益价格风险的最低资本;

MC房地产为房地产价格风险的最低资本;

MC境外固收为境外固定收益类资产价格风险的最低资本;

MC境外权益为境外权益类资产价格风险的最低资本;

MC汇率为汇率风险的最低资本;

M相关系数为各类市场风险最低资本相关系数矩阵;

MCT向量MC向量的转置。

第六十条 市场风险最低资本相关系数矩阵如下:

  MC利率 MC权益价格 MC房地产 MC境外固收 MC境外权益 MC汇率
MC利率 1 -0.14 -0.18 0 -0.16 0.07
MC权益价格 -0.14 1 0.22 0.06 0.5 0.04
MC房地产 -0.18 0.22 1 0.18 0.19 -0.14
MC境外固收 0 0.19 0.18 1 0.04 -0.01
MC境外权益 -0.16 0.5 0.19 0.04 1 -0.19
MC汇率 0.07 0.04 -0.14 -0.01 -0.19 1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未明确的资产和负债的市场风险最低资本的计量标准,由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由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施行日期另行规定。

 

 

 

 

保监发[2015]22号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5号: 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寿险业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寿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的计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人身保险公司(含健康保险公司和养老保险公司),但不包括再保险公司及其分公司。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寿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经营的以人身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长期寿险(含年金保险)业务、长期健康险业务及长期意外险业务,但不包括短期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和短期寿险。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保险风险,是指由于损失发生、费用及退保相关假设的实际经验与预期发生不利偏离,导致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五条 保险公司寿险业务保险风险包括损失发生风险、费用风险和退保风险。

第六条 寿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采用情景法计算,即分别在基础情景假设和不利情景假设下计算评估日的现金流现值,最低资本等于两种情景下的现金流现值之差,且不得为负。各类保险风险最低资本计算公式为:

MC保险= Max(PV不利情景–PV基础情景,0)

其中:

MC保险为保险风险各类子风险的最低资本;

PV基础情景为基础情景假设下,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3 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考虑再保因素后计算得 到的寿险业务现金流现值;

PV不利情景为不利情景假设下,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 管规则第 3 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考虑再保因素后计算得 到的寿险业务现金流现值;

基础情景假设是指保险公司在计算最优估计准备金时 所采用的假设;

不利情景假设=基础情景假设 (1+SF),其中 SF 为不 利情景因子,表示不利情景对基础情景假设上浮或者下浮一 定比例,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适用的不利情 景,应以单个保险产品或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合同组合在评 估日的所有有效保单作为计量单元,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损失发生风险最低资本

 

第八条 本规则所称损失发生风险,包括死亡发生率风 险、死亡巨灾风险、长寿风险、疾病发生率风险、医疗及健 康赔付损失率风险、其他损失发生率风险。

第九条 死亡发生率风险是指死亡发生率的实际经验高 于预期而使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死亡发生率风险不利情景因子 SF 为在基础情景假设的 基础上,未来剩余保险期间内死亡发生率上浮一定比例。

SF 适用只包含疾病死亡责任或同时包含疾病死亡和意外死亡责任的产品。SF 根据含死亡发生率风险暴露的全部寿险 业务主险的保单件数 N 确定,赋值如下:

N SF
 N>200 10%
100<N<=200 15% 
N<=100 20% 

其中,N的计量单位为万件,团险保单件数以被保险人数确定。
保险公司死亡发生率风险最低资本为全部寿险业务死亡发生率风险最低资本的算术加总。

第十条 死亡巨灾风险是指由于巨灾事件(如流行病、地震、海啸等)的发生导致短期内死亡发生率大幅上升而使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死亡巨灾风险不利情景为在基础情景假设的基础上,评估日后的12个月内年度死亡发生率增加绝对数额0.0018。

保险公司计量死亡巨灾风险最低资本,应以评估日全部寿险业务的有效保单作为计量单元。

第十一条 长寿风险是指死亡发生率改善的实际经验高于预期而使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长寿风险的不利情景因子SF为在基础情景假设的基础上,未来剩余保险期间内每个年度死亡发生率下浮一定比例。SF根据评估日后的年度确定,赋值如下:

t SF
0<t<=5 \({{(1-3\%)}^{t}}-1\)
5<t<=10 \({{(1-3\%)}^{5}}\times {{(1-2\%)}^{t-5}}-1\)
10<t<=20 \({{(1-3\%)}^{5}}\times {{(1-2\%)}^{5}}\times {{(1-1\%)}^{t-10}}-1\)
t>20 \({{(1-3\%)}^{5}}\times {{(1-2\%)}^{5}}\times {{(1-1\%)}^{10}}-1\)

其中:t为整数,表示评估日后第t个年度。

保险公司长寿风险最低资本为全部寿险业务长寿风险最低资本的算术加总。

第十二条 疾病发生率风险是指由于疾病发生率实际经验高于预期发生率而使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疾病发生率风险不利情景因子SF为在基础情景假设的基础上,未来剩余保险期间内疾病发生率上浮一定比例。SF赋值为20%。

保险公司疾病发生率风险最低资本为全部寿险业务疾病发生率风险最低资本的算术加总。

第十三条 医疗及健康赔付损失率风险是指由于医疗或健康赔付成本(含意外医疗、意外死亡、护理、失能收入等赔付责任)的实际经验高于预期而使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医疗及健康赔付损失率风险不利情景因子SF为在基础情景假设的基础上,未来剩余保险期间内医疗及健康赔付损失率上浮一定比例。SF赋值为20%。

保险公司医疗及健康赔付损失率风险最低资本为全部寿险业务医疗及健康赔付损失率风险最低资本的算术加总。

第十四条 本规则第九条至第十三条未涵盖的其他损失发生率风险的SF赋值为20%。

第十五条 寿险业务的损失发生风险最低资本计算公式为:

\(M{{C}_{Loss}}=\sqrt{M{{C}_{V}}\times {{M}_{\rho }}\times MC_{V}^{T}}\)

其中:

\(M{{C}_{Loss}}\)为保险公司损失发生风险的最低资本;

\(M{{C}_{V}}\)为一个行向量,由(MC死亡, MC死亡巨灾, MC长寿, MC疾病, MC医健, MC其他)组成;

MC死亡为保险公司死亡发生率风险最低资本;

MC死亡巨灾为保险公司死亡巨灾风险最低资本;

MC长寿为保险公司长寿风险最低资本;

MC疾病为保险公司疾病发生率风险最低资本;

MC医健为保险公司医疗及健康赔付损失率风险最低资本;

MC其他为保险公司其他损失发生率风险最低资本;

\({{M}_{\rho }}\)代表相关系数矩阵;

\(MC_{V}^{T}\)为\(M{{C}_{V}}\向量的转置。

第十六条 损失发生风险最低资本汇总相关系数矩阵为:

  MC死亡 MC死亡巨灾 MC长寿 MC疾病 MC医健 MC其他
MC死亡 1.00 0.25 -0.25 0.25 0.25 0.25
MC死亡巨灾 0.25 1.00 0 0.25 0.25 0.25
MC长寿 -0.25 0 1.00 0 0 0
MC疾病 0.25 0.25 0 1.00 0.25 0.25
MC医健 0.25 0.25 0 0.25 1.00 0.25
MC其他 0.25 0.25 0 0.25 0.25 1.00

 

 

第三章 费用风险最低资本

第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费用风险,是指由于保单维持费用的实际水平高于预期而使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十八条 费用风险不利情景因子SF为在基础情景假设的基础上,未来剩余保险期间内各年度维持费用(不含续期佣金、保险保障基金、监管费)上浮一定比例。SF赋值为10%。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费用风险最低资本为全部寿险业务费用风险最低资本的算术加总。

 

第四章 退保风险最低资本

 

第二十条 本规则所称退保风险,是指由于退保的实际经验与预期发生偏离而使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退保风险包括退保率风险和大规模退保风险。

第二十一条 退保率风险是指退保率的实际经验与预期偏离而使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退保率风险不利情景因子SF为在基础情景假设的基础上,未来剩余保险期间内各年度退保率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上浮和下浮的比例分别为SF1和SF2

保险公司应按照以下方法确定退保率风险的PV不利情景:

(一)根据全部寿险业务主险的保单件数N确定不利情景因子SF1和SF2,赋值如下:

N SF
 N>1000 30%
100<N<=1000 35%
N<=100 40%

 

N SF
 N>1000 -30%
100<N<=1000 -35% 
N<=100 -40% 

 

保监发[2015]22号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4 号: 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的保险风险最低资 本的计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财产保险公 司、人身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但不包括再保险 公司及其分公司。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非寿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经营的 财产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一年以内的短期意外险、 短期健康险和短期寿险。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保险风险,是指由于赔付水平、费 用水平等的实际经验与预期发生不利偏离,导致保险公司遭 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五条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的保险风险包括保费及准 备金风险、巨灾风险。

第六条 保险公司计量非寿险业务的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时,应将非寿险业务划分为以下类型:

(一)车险,包括机动车辆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 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辆车体损失保险、机动车 辆其他保险;

(二)财产险,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工 程保险;

(三)船货特险,包括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特殊风险保险;

(四)责任险;

(五)农业险,包括种植保险、养殖保险、林木保险;

(六)信用保证险,包括信用保险、保证保险;

(七)短期意外伤害险;

(八)短期健康险;

(九)短期寿险;

(十)其他险,包括以上九类未涵盖的其他类非寿险业 务。

第七条 各业务类型的保费风险最低资本、准备金风险 最低资本采用综合因子法计算,计算公式为:

\(MC=EX\times RF\)

其中:

MC为各业务类型的保费风险或准备金风险的最低资本;

EX为风险暴露;

RF为风险因子,\(RF=R{{F}_{0}}\times (1+K)\);

RF0为基础因子;

K为特征因子,\(K=\sum\nolimits_{i=1}^{n}{{{k}_{i}}={{k}_{1}}+{{k}_{2}}+…+{{k}_{n}}}, K\in [-0.25,0.25]\),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ki为第 i 个特征系数,n 为特征系数的个数; 对特征系数  ,由偿付能力监管规则规定和赋值;无明确规定并赋值的,则ki=0。

 

第二章    各业务类型保费风险最低资本

 

第八条 本规则所称保费风险,是指由于保险事故发生 的频度及损失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导致保费可能不足以支付 未来的赔款及费用,从而使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九条 各业务类型的保费风险最低资本的风险暴露为 该业务类型的过去 12 个月自留保费,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十条 各业务类型的保费风险最低资本采用超额累退 方式计算。超额累退方式是指将风险暴露按本规则的规定分 解为若干段,每一段风险暴露乘以对应的风险因子计算出该 段的保费风险最低资本,各段最低资本相加得到该业务类型 的保费风险最低资本。

第十一条 车险的风险暴露分段及对应的基础因子为:

EX RF0
(0,10] 0.093
(10,50] 0.0925
(50,200] 0.0904
(200,400] 0.0866
(400,+00] 0.0843

EX 单位:人民币亿元

对车险保费风险最低资本,根据过去 6 个月综合成本率C车险设定特征系数k1

C车险 k1
(0,95%] -0.05
(95%,100%] 0
(100%,105%] 0.05
(105%,+00) 0.1

根据 6 个月综合成本率变动△C车险(最近 6 个月综合成本率 – 最近 6 个月之前的 6 个月综合成本率)设定特征系数k2:

△C车险 k2
(-00,-1%] -0.05
(-1%,1%] 0
(1%,2%] 0.05
(2%,+00) 0.1

根据过去12个月的非比例分保净分出比例NE车险((过去12个月非比例分保分出保费 – 过去12个月非比例分保分入保费)/过去12个月自留保费)设定特征系数 k3

NE车险 k3
(-00,-1%] 0.127
(-1%,0%] 0.012
(0%,2.5%] 0
(2.5%,5%] -0.012
(5%,+00) -0.035

 

第十二条 财产险的风险暴露分段及对应的基础因子为:

EX RF0
(0,1] 0.402
(1,11] 0.39
(11,26] 0.362
(26,46] 0.328
(46,+00] 0.291

EX 单位:人民币亿元

对财产险保费风险最低资本,根据过去 12 个月的综合成本率C财产险设定特征系数k1

C财产险 k1
(0,95%] -0.05
(95%,100%] 0
(100%,105%] 0.05
(105%,+00) 0.1

根据过去12个月的非比例分保净分出比例NE财产险((过去12个月非比例分保分出保费 – 过去12个月非比例分保分入保费)/过去12个月自留保费)设定特征系数 k2

NE财产险 k2
(-00,-1%] 0.127
(-1%,0%] 0.012
(0%,2.5%] 0
(2.5%,5%] -0.012
(5%,+00) -0.035

第十三条 船货特险的风险暴露分段及对应的基础因子为:

EX RF0
(0,1] 0.28
(1,11] 0.275
(11,26] 0.269
(26,46] 0.259
(46,+00] 0.246

EX 单位:人民币亿元

对船货特险保费风险最低资本,根据过去 12 个月的综合成本率C船货特险设定特征系数k1

C船货特险 k1
(0,95%] -0.05
(95%,100%] 0
(100%,105%] 0.05
(105%,+00) 0.1

根据过去12个月的非比例分保净分出比例NE船货特险((过去12个月非比例分保分出保费 – 过去12个月非比例分保分入保费)/过去12个月自留保费)设定特征系数 k2

NE船货特险 k2
(-00,-1%] 0.148
(-1%,0%] 0.012
(0%,2.5%] 0
(2.5%,5%] -0.023
(5%,+00) -0.062

 

第十四条 责任险的风险暴露分段及对应的基础因子为:

EX RF0
(0,1] 0.145
(1,11] 0.137
(11,23] 0.122
(23,37] 0.106
(37,+00] 0.09

EX 单位:人民币亿元

对责任险保费风险最低资本,根据过去 12 个月的综合成本率C责任险设定特征系数k1

C责任险 k1
(0,95%] -0.05
(95%,100%] 0
(100%,105%] 0.05
(105%,+00) 0.1

根据过去12个月的非比例分保净分出比例NE责任险((过去12个月非比例分保分出保费 – 过去12个月非比例分保分入保费)/过去12个月自留保费)设定特征系数 k2

NE责任险 k2
(-00,-1%] 0.136
(-1%,0%] 0.012
(0%,2.5%] 0
(2.5%,5%] -0.018
(5%,+00) -0.047

第十五条 农业险的风险暴露分段及对应的基础因子为:

EX RF0
(0,1] 0.338
(1,11] 0.32
(11,26] 0.281
(26,46] 0.236
(46,+00] 0.189

EX 单位:人民币亿元

对农业险保费风险最低资本,根据过去 12 个月的综合成本率C农业险设定特征系数k1

C农业险 k1
(0,95%] -0.05
(95%,100%] 0
(100%,105%] 0.05
(105%,+00) 0.1

根据过去12个月的非比例分保净分出比例NE农业险((过去12个月非比例分保分出保费 – 过去12个月非比例分保分入保费)/过去12个月自留保费)设定特征系数 k2

NE责任险 k2
(-00,-1%] 0.148
(-1%,0%] 0.012
(0%,2.5%] 0
(2.5%,5%] -0.023
(5%,+00) -0.062

第十六条 信用保证险的风险暴露分段及对应的基础因子为:

EX RF0
(0,1] 0.467
(1,11] 0.458
(11,26] 0.436
(26,46] 0.407
(46,+00] 0.373

EX 单位:人民币亿元

对信用保证险保费风险最低资本,根据过去 12 个月的综合成本率C信用保证险设定特征系数k1

C信用保证险 k1
(0,95%] -0.1
(95%,100%] -0.05
(100%,102%] 0
(102%,105%] 0.05
(105%,+00) 0.1

根据过去12个月的非比例分保净分出比例NE信用保证险((过去12个月非比例分保分出保费 – 过去12个月非比例分保分入保费)/过去12个月自留保费)设定特征系数 k2

NE信用保证险 k2
(-00,-1%] 0.136
(-1%,0%] 0.012
(0%,2.5%] 0
(2.5%,5%] -0.018
(5%,+00) -0.047

第十七条 短期意外伤害险的风险暴露分段及对应的基础因子为:

EX RF0
(0,1] 0.085
(1,3] 0.078
(3,6] 0.067
(6,10] 0.054
(10,+00] 0.035

EX 单位:人民币亿元

对短意险保费风险最低资本,根据过去 12 个月的综合成本率C短意险设定特征系数k1

C短意险 k1
(0,95%] -0.1
(95%,100%] -0.05
(100%,102%] 0
(102%,105%] 0.05
(105%,+00) 0.1

根据过去12个月的非比例分保净分出比例NE短意险((过去12个月非比例分保分出保费 – 过去12个月非比例分保分入保费)/过去12个月自留保费)设定特征系数 k2

NE短意险 k2
(-00,-1%] 0.136
(-1%,0%] 0.012
(0%,2.5%] 0
(2.5%,5%] -0.018
(5%,+00) -0.047

第十八条 短期健康险的风险暴露分段及对应的基础因子为:

EX RF0
(0,1] 0.208
(1,6] 0.197
(6,12] 0.166
(12,19] 0.13
(19,+00] 0.084

EX 单位:人民币亿元

对短期健康险保费风险最低资本,根据过去 12 个月的综合成本率C短健险设定特征系数k1

C短健险 k1
(0,95%] -0.1
(95%,100%] -0.05
(100%,102%] 0
(102%,105%] 0.05
(105%,+00) 0.1

根据过去12个月的非比例分保净分出比例NE短健险((过去12个月非比例分保分出保费 – 过去12个月非比例分保分入保费)/过去12个月自留保费)设定特征系数 k2

NE短健险 k2
(-00,-1%] 0.136
(-1%,0%] 0.012
(0%,2.5%] 0
(2.5%,5%] -0.018
(5%,+00) -0.047

第十九条 短期寿险的风险暴露分段及对应的基础因子为:

EX RF0
(0,1] 0.085
(1,3] 0.078
(3,6] 0.067
(6,10] 0.054
(10,+00] 0.035

EX 单位:人民币亿元

对短期寿险保费风险最低资本,根据过去 12 个月的综合成本率C短寿险设定特征系数k1

C短寿险 k1
(0,95%] -0.1
(95%,100%] -0.05
(100%,102%] 0
(102%,105%] 0.05
(105%,+00) 0.1

根据过去12个月的非比例分保净分出比例NE短寿险((过去12个月非比例分保分出保费 – 过去12个月非比例分保分入保费)/过去12个月自留保费)设定特征系数 k2

NE短寿险 k2
(-00,-1%] 0.136
(-1%,0%] 0.012
(0%,2.5%] 0
(2.5%,5%] -0.018
(5%,+00) -0.047

 

第二十条 其他险的基础因子 RF0=0.098,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经营期限不足无法计算特征系数的,ki =0。

 

第三章    各业务类型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准备金风险,是指由于已发生未决案件在未来的赔付金额及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导致赔付可能超过准备金金额,从而使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 险。

第二十三条 各业务类型的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的风险暴露为该业务类型的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各业务类型的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采用超额累退方式计算。

第二十五条 车险的风险暴露分段及对应的基础因子为:

EX RF0
(0,5] 0.1145
(5,25] 0.1137
(25,100] 0.1102
(100,200] 0.104
(200,+00] 0.1003

EX 单位:人民币亿元

对车险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根据最近一个季度末计算 的上两个会计年度末所有车险业务整体的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R车险(回溯偏差率参照《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回溯分析管理办法》(保监发〔2012〕46 号)计算,下同)设定特征系数  k1

R车险 k1
(-00,-2%] 0.05
(-2%,2%] 0
(2%,5%] 0.05
(5%,+00) 0.1

 

第二十六条 财产险的风险暴露分段及对应的基础因子为:

EX RF0
(0,1] 0.641
(1,7] 0.632
(7,14] 0.614
(14,22] 0.594
(22,+00] 0.573

EX 单位:人民币亿元

对财产险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根据最近一个季度末计算 的上两个会计年度末所有车险业务整体的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R非车险设定特征系数  k1

R非车险 k1
(-00,-5%] 0.05
(-5%,5%] 0
(5%,10%] 0.05
(10%,+00) 0.1

 

第二十七条 船货特险的风险暴露分段及对应的基础因子为:

EX RF0
(0,1] 0.632
(1,6] 0.62
(6,13] 0.596
(13,22] 0.564
(22,+00] 0.513

EX 单位:人民币亿元

对船货特险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根据最近一个季度末计算 的上两个会计年度末所有车险业务整体的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R非车险设定特征系数  k1

R非车险 k1
(-00,-5%] 0.05
(-5%,5%] 0
(5%,10%] 0.05
(10%,+00) 0.1

第二十八条 责任险的风险暴露分段及对应的基础因子为:

EX RF0
(0,1] 0.422
(1,6] 0.414
(6,13] 0.399
(13,22] 0.38
(22,+00] 0.35

EX 单位:人民币亿元

对责任险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根据最近一个季度末计算 的上两个会计年度末所有车险业务整体的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R非车险设定特征系数  k1

R非车险 k1
(-00,-5%] 0.05
(-5%,5%] 0
(5%,10%] 0.05
(10%,+00) 0.1

第二十九条 农业险的风险暴露分段及对应的基础因子为:

EX RF0
(0,1] 0.398
(1,6] 0.385
(6,13] 0.358
(13,22] 0.325
(22,+00] 0.278

EX 单位:人民币亿元

对农业险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根据最近一个季度末计算 的上两个会计年度末所有车险业务整体的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R非车险设定特征系数  k1

R非车险 k1
(-00,-5%] 0.05
(-5%,5%] 0
(5%,10%] 0.05
(10%,+00) 0.1

第三十条 信用保证险的风险暴露分段及对应的基础因子为:

EX RF0
(0,1] 0.505
(1,6] 0.495
(6,13] 0.473
(13,22] 0.455
(22,+00] 0.402

EX 单位:人民币亿元

对信用保证险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根据最近一个季度末计算 的上两个会计年度末所有车险业务整体的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R非车险设定特征系数  k1

R非车险 k1
(-00,-5%] 0.05
(-5%,5%] 0
(5%,10%] 0.05
(10%,+00) 0.1

第三十一条 短期意外伤害险的风险暴露分段及对应的基础因子为:

EX RF0
(0,1] 0.193
(1,2] 0.184
(2,3] 0.169
(3,6] 0.148
(6,+00] 0.13

EX 单位:人民币亿元

对短期意外伤害险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根据最近一个季度末计算 的上两个会计年度末所有车险业务整体的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R非车险设定特征系数  k1

R非车险 k1
(-00,-5%] 0.05
(-5%,5%] 0
(5%,10%] 0.05
(10%,+00) 0.1

第三十二条 短期健康伤害险的风险暴露分段及对应的基础因子为:

EX RF0
(0,1] 0.247
(1,2] 0.236
(2,4] 0.216
(4,8] 0.189
(8,+00] 0.168

EX 单位:人民币亿元

对短期健康伤害险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根据最近一个季度末计算 的上两个会计年度末所有车险业务整体的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R非车险设定特征系数  k1

R非车险 k1
(-00,-5%] 0.05
(-5%,5%] 0
(5%,10%] 0.05
(10%,+00) 0.1

第三十三条 短期寿险的风险暴露分段及对应的基础因子为:

EX RF0
(0,1] 0.193
(1,2] 0.184
(2,3] 0.169
(3,6] 0.148
(6,+00] 0.13

EX 单位:人民币亿元

对短期寿险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根据最近一个季度末计算 的上两个会计年度末所有车险业务整体的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R非车险设定特征系数  k1

R非车险 k1
(-00,-5%] 0.05
(-5%,5%] 0
(5%,10%] 0.05
(10%,+00) 0.1

第三十四条 其他险对应的基础因子RF0=0.17,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经营期限不足无法计算特征系数的,ki=0。

 

第四章 保费及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

 

第三十六条 各类型非寿险业务的保费及准备金风险最 低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M{{C}_{P\And \operatorname{Re}s,i}}=\sqrt{MC_{P,i}^{2}+2\times \rho \times M{{C}_{P,i}}\times M{{C}_{\operatorname{Re}s,i}}+MC_{Res,i}^{2}}\]
其中:

MCP&Res,i为业务类型i的保费及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

MCP,i为业务类型i的保费风险最低资本;

MCRes,i为业务类型i的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

\(\rho\)为MCP,i和MCRes,i的相关系数,\(\rho\)=0.5。

 

第三十七条 保费及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M{{C}_{P\And \operatorname{Re}s}}=\sqrt{\sum\nolimits_{i,j(i>j)}{2\times {{\rho }_{i,j}}\times M{{C}_{P\And \operatorname{Re}s,i}}\times M{{C}_{P\And \operatorname{Re}s,j}}+}\sum\nolimits_{i}{M{{C}_{P\And \operatorname{Re}s}}_{i}^{2}}}\]

其中:

\(M{{C}_{P\And \operatorname{Re}s}}\)为非寿险业务总的保费及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

\(M{{C}_{P\And \operatorname{Re}s,i}}\)和\(M{{C}_{P\And \operatorname{Re}s,j}}\)分别为业务类型i和业务类型j的保费及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

\({{\rho }_{i,j}}\)为\(M{{C}_{P\And \operatorname{Re}s,i}}\)和\(M{{C}_{P\And \operatorname{Re}s,j}}\)相关系数,见下表:

\({{\rho }_{i,j}}\) MC1 MC2 MC3 MC4 MC5 MC6 MC7 MC8 MC9 MC10 
 MC1 1 0.2 0 0.2 0 0 0.2 0.2 0.2 0
 MC2 0.2 1 0.2 0.1 0.25 0.05 0 0 0 0
 MC3 0 0.2 1 0 0 0.05  0 0 0 0
 MC4 0.2 0.1 0 1 0 0.3 0.25 0.25 0.25 0
MC5  0 0.25 0 0 1 0 0 0 0 0
 MC6 0 0.05 0.05 0.3 0 1 0 0 0 0
 MC7 0.2 0 0 0.25 0 0 1 0.5 0.5 0
 MC8 0.2 0 0 0.25 0 0 0.5 1 0.5 0
 MC9 0.2 0 0 0.25 0 0 0.5 0.5 1
 MC10 0 0 0 0 0 0 0 0 0 1

其中,MC1—MC10依次为本规则第六条所列举的十种业 务类型的保费及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

 

 

第五章 巨灾风险最低资本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对车险、财产险和农业险业务 计提巨灾风险最低资本。

第三十九条 巨灾风险的风险区域在境内按省(自治区、 直辖市)行政区划进行划分,境外不划分区域,合并计算。

第四十条 车险巨灾风险最低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M{{C}_{Car}}\text{=}VaR({{\sum{(E{{X}_{Area}}\times DR}}_{Area,Senario}}),p)\]

其中,

\(M{{C}_{Car}}\)为车险巨灾风险最低资本;

\(VaR\)为在险价值;

\(E{{X}_{Area}}\)为保险公司在各风险区域内承保的车损险在比例分保后的净自留有效总保险金额;

\(E{{X}_{Area,Senario}}\)为相应巨灾事件情景对每个风险区域的车险巨灾损失因子,见附件1;

p 为置信度,p=99.5%。

保险公司只需计算车险中车损险的巨灾风险最低资本,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财产险的台风及洪水巨灾风险最低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M{{C}_{TF}}\text{=}VaR({{\sum{(E{{X}_{Area}}\times DR}}_{Area,Senario}}),p)\]

其中,

\(M{{C}_{TF}}\)为财产险的台风及洪水巨灾风险最低资本;

\(VaR\)为在险价值;

\(E{{X}_{Area}}\)为保险公司在各风险区域内承保的、包含台风及洪水巨灾风险责任的财产险在比例分保后的净自留有效总保险金额;

\(E{{X}_{Area,Senario}}\)为相应台风及洪水事件情景在每个风险区域的台风及洪水巨灾损失因子,见附件2;

p 为置信度,p=99.5%。

第四十二条 财产险的地震巨灾风险最低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M{{C}_{ES}}\text{=}VaR({{\sum{(E{{X}_{Area}}\times DR}}_{Area,Senario}}),p)\]

其中,

\(M{{C}_{ES}}\)为财产险的地震巨灾风险最低资本;

\(VaR\)为在险价值;

\(E{{X}_{Area}}\)为保险公司在各风险区域内承保的、包含地震巨灾风险责任的财产险在比例分保后的净自留有效总保险金额;

\(E{{X}_{Area,Senario}}\)为相应地震事件情景对每个风险区域的地震巨灾损失因子,见附件3;

p 为置信度,p=99.5%。

第四十三条 农业险巨灾风险最低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M{{C}_{Ag}}\text{=}VaR({{\sum{(E{{X}_{Area}}\times DR}}_{Area,Senario}}),p)\]

其中,

\(M{{C}_{Ag}}\)为农业险巨灾风险最低资本;

\(VaR\)为在险价值;

\(E{{X}_{Area}}\)为保险公司在各风险区域内承保的种植险在比例分保后的净自留有效总保险金额;

\(E{{X}_{Area,Senario}}\)为相应巨灾事件情景对每个风险区域的农业险巨灾损失因子,见附件4;

p 为置信度,p=99.5%。

保险公司只需计算农业险中种植险的巨灾风险最低资本,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为某类巨灾风险购买巨灾超赔再保险时,该类巨灾风险最低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M{{C}_{Ca{{t}_{i}}}}=Min(M{{C}_{Cat_{i}^{*}}},Max(M{{C}_{Cat_{i}^{*}}}-O{{L}_{Ca{{t}_{i}}}},R{{T}_{Ca{{t}_{i}}}}))\]

其中:

\(M{{C}_{Ca{{t}_{i}}}}\)为考虑巨灾超赔再保险后类型i的巨灾风险最低资本;

\(M{{C}_{Cat_{i}^{*}}}\)为未考虑巨灾超赔再保险后类型i的巨灾风险最低资本;

\(O{{L}_{Ca{{t}_{i}}}}\)为保障类型i巨灾风险的巨灾超赔再保险的各超赔层事故责任限额总和;

\(R{{T}_{Ca{{t}_{i}}}}\)为保障类型i巨灾风险的巨灾超赔再保险的起赔点。

第四十五条 巨灾风险最低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M{{C}_{\text{Cat}}}=\sqrt{\sum\nolimits_{i}{M{{C}_{Ca{{t}_{i}}}}^{2}+\sum\nolimits_{i,j(i>j)}{2\times {{\rho }_{i,j}}\times M{{C}_{Ca{{t}_{i}}}}\times M{{C}_{Ca{{t}_{j}}}}}}}\]

其中:\(M{{C}_{\text{Cat}}}\)为巨灾风险最低资本;

\(M{{C}_{Ca{{t}_{i}}}}\)和\(M{{C}_{Ca{{t}_{j}}}}\)分别为类型i和类型j的巨灾风险最低资本;

\({{\rho }_{i,j}}\)为\(M{{C}_{Ca{{t}_{i}}}}\)和\(M{{C}_{Ca{{t}_{j}}}}\)的相关系数,见下表:

\({{\rho }_{i,j}}\) 车险巨灾 财产险台风 财产险地震 农业险巨灾
车险巨灾 1 0.75 0 0.25
财产险台风 0.75 1 0 0.5
财产险地震 0 0 1 0
农业险巨灾 0.25 0.5 0 1

 

第六章 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第四十六条 非寿险业务的保险风险最低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M{{C}_{Non-Life}}=\sqrt{MC_{P\And \operatorname{Re}s}^{2}+2\times \rho \times M{{C}_{P\And \operatorname{Re}s}}\times M{{C}_{Cat}}+MC_{Cat}^{2}}\]

其中:

\(M{{C}_{Non-Life}}\)为非寿险业务的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M{{C}_{P\And \operatorname{Re}s}}\)为非寿险业务的保费及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

\(M{{C}_{Cat}}\)为巨灾风险最低资本;

\(\rho \)为\(M{{C}_{P\And \operatorname{Re}s}}\)和\(M{{C}_{Cat}}\)的相关系数,\(\rho \)=0.25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由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施行日期另行规定。

 

附件:

1.车险巨灾风险情景损失因子表(另发)

2.财产险台风及洪水巨灾风险情景损失因子表(另发)

3.财产险地震巨灾风险情景损失因子表(另发)

4.农业险巨灾风险情景损失因子表(另发)

保监发[2015]22号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

第一章总则

第一为规范人身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基于偿付能力监管目的的寿险合同负债评估,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寿险合同,是指长期寿险合同(含年金保险)、长期健康险合同和长期意外险合同。

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的短期寿险合同、短期意外伤害险合同、短期健康险合同的负债以财务报表账面价值为认可价值。

第三条寿险合同负债由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组成。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适用本规则相关规定。未决赔款准备金以财务报表账面价值为认可价值。

第四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公式为: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最优估计准备金+风险边际

第五条保险公司在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应当将单个保险合同作为计量单元,也可以将具有同质保险风险的保险合同组合作为计量单元。计量单元的确定标准在各个评估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分别评估分保前和分保后的寿险合同负债;将分保前的寿险合同负债确认为认可负债,将分保前和分保后的合同负债的差额作为应收分保准备金,确认为认可资产。

 

第二章最优估计准备金

第七条最优估计准备金的计算公式为:

最优估计准备金=现金流现值(PV)+选择权及保证利益的时间价值(TVOG)

第八条现金流现值应以保险合同产生的预期未来净现金流为基础进行评估。预期未来净现金流等于预期未来现金流出减预期未来现金流入的差额。预期未来现金流出,是指保险公司为履行保险合同相关义务所必需的、全部的、合理的现金流出,主要包括:

(一)根据保险合同对保单持有人承诺的保证利益,包括死亡给付、残疾给付、疾病给付、生存给付、满期给付、退保给付等;

(二)根据保险合同构成推定义务的非保证利益,包括分红保险红利给付、万能保险结算收益中超过保证利益的部分等;

(三)管理保险合同或处理相关赔付的保单维持费用,包括续期佣金、保险保障基金、监管费、流转税(如有)以及其他维持费用等;

(四)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其他现金流出。

预期未来现金流入,是指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合同相关义务而获得的现金流入,包括保费和其他收费。

第九条评估万能保险最优估计准备金时,应对保险部分与投资部分的现金流合并评估,不进行拆分。

第十条评估投资连结保险最优估计准备金时,应对独立账户部分和非账户部分分别评估。独立账户负债的认可价值等于独立账户资产在评估日的市场价值。非账户部分的最优估计准备金按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预测未来净现金流的期间应为整个保险期间。对于包含可续保选择权或年金选择权的保险合同,当保单持有人很可能执行选择权,并且保险公司不具有重新厘定保险费的权利时,保险公司应将预测期间延长至选择权终止时点。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在预测分红保险、万能保险、变额年金保险等与资产投资收益率直接关联的保险合同现金流出时,采用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折现率曲线作为投资收益率假设,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根据不同业务的特征,在预期现金流中合理、客观的反映保险公司的管理策略以及保单持有人行为对保险合同的非保证利益的影响。

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的预期未来现金流出,应包含归属于保单持有人的全部利益。其中,分红保险账户归属保单持有人的部分不得低于保监会规定的下限比例,且应在预期未来保单红利给付的现金流出中予以足额体现。分红保险保单红利水平假设及万能保险结算利率假设不得低于保监会规定的下限(见附件1)。

第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率假设,包括死亡发生率、疾病发生率、医疗及健康赔付损失率等,应根据公司的实际经验和未来发展变化趋势确定,但不得超过保监会规定的上限或下限。保险事故发生率假设高于上限时,采用上限作为假设;低于下限时,采用下限作为假设。

保险事故损失发生率假设上限与下限见附件2。

第十五条保险合同负债的预期未来净现金流中的保单维持费用分以下两种情况确定:

续期佣金手续费、保险保障基金、监管费和流转税(如有)按照实际水平确定;

其他维持费用应考虑未来物价总水平变动的影响,并按照以下规定设定:

(一)保险公司应遵循保监会《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规定的原则,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将相关费用分摊到各计量单元,从而设定公司自身的其他维持费用假设。其中,其他维持费用假设不应低于经董事会或管理层批准的财务预算中由有效业务分摊的相应费用预算;

(二)其他维持费用假设应不低于保监会规定的下限。保险公司有证据证明最近三年每年保单维持费用的实际金额与自身费用假设的比例不超过105%的,方可采用自身费用假设。

其他维持费用假设下限和物价总水平变动假设下限见附件3。

第十六条再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费用分析结果,确定合理的费用假设,并向保监会提供费用假设的合理性证明。

保监会认为费用假设不合理的,可以要求再保险公司调整。

第十七条预期未来净现金流中的退保给付,包含退保、账户部分领取和停缴续期保费。保险公司应在自身经验分析的基础上确定退保率(含部分领取率、续期缴费率)假设。保险公司不能向保监会提供经验分析等材料证明自身退保率假设合理性的,应按照以下步骤设定退保率(含部分领取率、续期缴费率)假设:

(一)采用适当的方法确定自身退保率假设;

(二)按照本规则规定的退保率指导区间确定备考退保率假设:在任何保单年度,自身退保率假设高于指导区间上限时,采用上限作为备考退保率假设;低于指导区间下限时,采用下限作为备考退保率假设;

(三)分别计算自身退保率假设和备考退保率假设下的现金流现值,在产品或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合同组合层面选取现金流现值较大者对应的退保率假设用于确定退保给付。

退保率指导区间见附件4。

第十八条再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退保率经验分析结果,确定退保率假设,并向保监会提供退保率假设的合理性证明。

保监会认为退保率假设不合理的,可以要求再保险公司调整。

第十九条计算现金流现值所采用的折现率曲线由基础利率曲线加综合溢价形成。

基础利率曲线由以下三段组成:

    期望无风险收益率曲线, 0<t<=t1

    终极利率过渡曲线, t1<t<=t2

    终极利率水平, t>t2

其中:

t为利率期限,t1为过渡曲线起点,t2为过渡曲线终点。期望无风险收益率曲线由保监会综合考虑可观察的活跃市场的无风险收益率、市场的信息有效性程度和保险资产长期无风险收益率等因素确定;终极利率水平由保监会综合考虑我国经济的长期自然增长率和长期物价总水平变动等因素确定;终极利率过渡曲线连接期望无风险收益率曲线和终极利率水平线,由保监会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

综合溢价由保监会综合考虑国债收益率的税收效应、流动性补偿及逆周期调整等因素,根据业务类型等因素分档设定。

保监会根据业务属性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折现率曲线。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应当计算分红保险、万能保险和变额年金保险等业务的选择权及保证利益的时间价值(TVOG)。计算公式为:

TVOG={PV(保证利益)+PV(非保证利益)}×TVOG因子

其中:

PV(保证利益)为根据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保证利益的现金流出现值;PV(非保证利益)为根据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非保证利益的现金流出现值;保险公司应按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计量单元计算TVOG。

分红保险、万能保险和变额年金保险TVOG因子见附件5。

 

第三章风险边际

第二十一条 风险边际应采用资本成本法或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方法计算。资本成本法的计算方法由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可采用情景对比法计算风险边际。计算公式为:

RM=Max(PV对比-PV基础,0)

其中:

RM是指风险边际;

PV基础是指根据本规则第二章设定的假设计算得到的现金流现值;

PV对比是指基于对比假设计算得到的现金流现值。对比假设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一)在保持其他假设不变的情况下,按下表中的变动比例,分别对各项假设进行调整:

其他维持费用假设 110%
退保率假设 110%或90%
死亡发生率假设 105%或95%
除死亡发生率外的保险事故发生率假设 110%或90%

(二)除其他维持费用假设外,保险公司应以产品或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合同组合为计量单元,以现金流现值较大为原则确定各假设变动方向,确定各项调整后假设;

(三)将全部调整后假设组合得到对比假设。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在偿付能力报告中,列报万能保险合同负债时,应将投资账户价值列报为“保户储金与投资款”,将合同负债减去投资账户价值后的余额列报为保险责任准备金。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施行日期另行规定。

 

附件:

1.分红保险保单红利水平和万能保险结算利率假设下限

2.保险事故损失发生率假设上限与下限

3.其他维持费用假设和物价总水平变动假设下限

4.退保率假设指导区间

5.分红保险、万能保险和变额年金保险TVOG因子

 

附件1

 

分红保险保单红利水平和万能保险结算利率假设下限

一、保险公司预测分红保险保单红利现金流出,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评估时点起连续36个月内,向保单持有人分配的红利水平假设下限不得低于产品说明书的红利演示中低档红利水平;

(二)评估时点起连续36个月内,向保单持有人分配的当年年度红利水平假设不得低于上年度红利水平的80%。

二、保险公司预测万能保险结算利率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预测期间的每期结算利率假设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

(二)评估时点起连续36个月内,结算利率假设与投资收益率假设之间的利差不得高于投资收益率假设的20%与100BP之间的较小值;

(三)评估时点起连续36个月内,每期的结算利率的复利年化水平假设不得低于上期结算利率复利年化水平的80%

1.月度结算的产品,当月利率假设不得低于上月的98.16%

2.季度结算的产品,当季利率假设不得低于上季度的94.57%;

3.年度结算的产品,当年利率假设不得低于上年的80%

 

附件2:

 

保险事故损失发生率假设上限与下限

一、死亡发生率假设非年金险死亡发生率假设的下限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死亡发生率假设=基础生命表×乘数因子×核保选择因子

其中:

基础生命表为《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乘数因子应符合保监会规定的下限。非年金险的死亡发生率假设下限乘数因子如下:

业务类别 基础生命表 男性乘数因子 女性乘数因子
个人非年金险 CL1/CL2 0.65 0.65
团体非年金险 CL1/CL2 0.65 0.6

年金险死亡发生率假设的上限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死亡发生率假设=基础生命表×乘数因子×核保选择因子

其中:

基础生命表为《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乘数因子应符合保监会规定的上限。年金险的死亡发生率假设上限乘数因子如下:

业务类别 基础生命表 男性乘数因子 女性乘数因子
年金险 CL3/CL4 0.9 0.9

核保选择因子,前3个保单年度由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经验确定,不受上、下限约束,其他保单年度为1。

 

二、重疾率假设重疾率假设的下限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重疾率假设=基础重疾表×乘数因子×核保选择因子

其中:

基础重疾表为《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06-2010)》;乘数因子应符合保监会规定的下限。重疾率假设乘数因子下限如下:

病种个数分类 基础重疾率表 男性乘数因子 女性乘数因子
6~25病种 CI1/CI2 0.8 0.8
25病种及以上 CI3/CI4 0.8 0.8

核保选择因子,前3个保单年度由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经验确定,不受上、下限约束,其他保单年度为1。

 

三、其他保险事故损失发生率假设其他保险事故损失发生率假设应采用向保监会报备或报批产品时利润测试模型中的假设或更加合理审慎的假设。

 

 

附件3:

 

其他维持费用假设和物价总水平变动假设下限

 

保险公司应先根据以下两个标准(同时满足)确定所属类别,然后根据所属类别确定主险费用和附加险费用假设下限。

一、公司分类标准:

公司类别 上年度保费收入(亿元) 全部长期险产品主险保单件数(万件)
1类 >=1000 >=2000
2类 >=200 >=500
3类 >=50 >=200
4类 >=20 >=50
5类 其他 其他

 

二、主险费用假设下限:                                              货币单位:元

公司类别

渠道

费用维度

个险 银邮 团体 网销 电销 经代
1类 每元保费 0.80% 0.80% 0.80% 0.80% 0.80% 0.80%
每件保单、每保单年度 40 30 15 15 40 40
2类 每元保费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每件保单、每保单年度 60 50 30 30 60 60
3类 每元保费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每件保单、每保单年度 100 80 60 60 100 100
4类 每元保费 2.50% 2.50% 2.50% 2.50% 2.50% 2.50%
每件保单、每保单年度 120 100 80 80 120 120
5类 每元保费 3.50% 3.50% 3.50% 3.50% 3.50% 3.50%
每件保单、每保单年度 150 120 100 100 150 150

 

上表中未涉及的销售渠道,其相应的其他维持费用假设应根据保险公司相应的费用分析结果确定,不设下限。

每保单费用的物价总水平变动假设下限为每年度2%。

三、附加险费用假设下限:

公司类别 渠道费用维度 个险 银邮 团体 网销 电销 经代
1类 每元保费 0.80% 0.80% 0.80% 0.80% 0.80% 0.80%
每件保单、每保单年度 40 30 15 15 40 40
2类 每元保费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每件保单、每保单年度 60 50 30 30 60 60
3类 每元保费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每件保单、每保单年度 100 80 60 60 100 100
4类 每元保费 2.50% 2.50% 2.50% 2.50% 2.50% 2.50%
每件保单、每保单年度 120 100 80 80 120 120
5类 每元保费 3.50% 3.50% 3.50% 3.50% 3.50% 3.50%
每件保单、每保单年度 150 120 100 100 150 150

 

 

附件4

 

退保率假设指导区间

 

一、高现金价值产品退保率假设下限(以保单件数为计算基础):

保单年度产品

预期存续时间(年)

1 2 3 4 5+
(0,1] 60% 3% 3% 3% 3%
(1,2] 3% 60% 3% 3% 3%
(2,3] 3% 20% 60% 3% 3%
(3,4] 3% 3% 20% 60% 3%

高现金价值产品的定义见《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12号)。保险公司应根据该通知中的相关要求,以产品为计量单元确定产品预期存续时间。

 

二、非高现金价值产品退保率假设(以保单件数为计算基础):

产品类型

业务类型

保单年度

1 2 3 4 5 6~10 11+
传统产品 个险趸缴 2%~5%
个险期缴 15%~25% 7%~15% 5%~10% 4%~6% 3%~5% 2%~5%
银保趸缴 3%~5%
银保期缴 10%~20% 6%~10% 5%~8% 3%~5% 2%~5%
分红产品 个险定期趸缴 2%~5% 2%~3%
个险定期期缴 10%~25% 5%~10% 4%~8% 3%~5% 2%~5%
个险两全趸缴 2%~5% 2%~3%
个险两全期缴 10%~25% 5%~10% 4%~8% 3%~5% 2%~5%
个险终身趸缴 2%~5% 2%~3%
个险终身期缴 13%~25% 7%~15% 5%~8% 3%~5% 2%~5%
银保定期趸缴 3%~5%
银保定期期缴 10%~20% 4%~10% 3%~5% 2%~5%
银保两全趸缴 3%~5%
银保两全期缴 10%~15% 5%~10% 4%~8% 3%~5% 2%~5%
银保终身趸缴 3%~5%
银保终身期缴 10%~15% 4%~8% 3%~5%
万能产品 个险趸缴 3%~15%
个险期缴 5%~20% 5%~10% 5%~8% 3%~7%
银保趸缴 2%~5% 3%~15% 5%~25%
银保期缴 10%~20% 5%~10% 5%~8%
投连产品 个险趸缴 10%~15%
个险期缴 5%~20% 5%~15% 5%~10% 3%~10%
银保趸缴 5%~20%
银保期缴 5%~20% 5%~10%

 

三、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产品部分领取率假设指导区间:

保单年度

产品类型

1 2 3 4 5 6+
个险万能 1%~25% 2%~20% 3%~20% 4%~20% 4%~20% 4%~20%
银保万能 0%~6% 0%~8% 0%~10% 0%~15% 0%~15% 0%~20%
个险投连 2%~15% 3%~20% 3%~20% 3%~20% 3%~25% 3%~25%
银保投连 3%~15% 3%~15% 3%~15% 3%~15% 3%~15% 3%~15%

 

四、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续期缴费率假设指导区间:

保单年度

业务类型

2 3 4 5 6+
个险万能 70%~90% 70%~90% 40%~90% 40%~90% 40%~90%
银保万能 50%~85% 35%~85% 35%~85% 30%~85% 30%~85%
电销万能 75%~85% 80%~90% 85%~90% 85%~90% 90%~95%

 

对于期缴的传统保险和分红保险,退保率指导区间仅适用于处于缴费期的保险合同,缴费期后的保险合同适用同类型业务的趸缴指导区间。

对于经代理、网销、电销等其他渠道的非高现金价值产品、1999年(含)以前签发的高利率保单、进入领取期的年金保险,由保险公司以自身经验分析为基础确定合理的退保率假设。保监会认为假设不合理的,可以要求公司调整。

 

 

附件5

 

分红保险、万能保险和变额年金保险TVOG因子

 

分红保险、万能保险和变额年金保险TVOG因子:

调整剩余期限(年)

保证利率水平

(0,5] (5,10] (10,15] (15,20] (20,+∞)
(0,2%] 1.00% 1.50% 2.00% 2.50% 3.00%
(2%,2.5%] 1.50% 2.00% 2.50% 3.00% 3.50%
(2.5%,3%] 2.00% 3.00% 3.50% 4.00% 4.50%
(3%,3.5%] 2.50% 4.00% 5.00% 6.00% 7.00%
(3.5%,+∞) 3.00% 5.50% 7.00% 8.50% 10.00%

 

 

调整剩余期限=\((P{{V}_{1}}-P{{V}_{2}})/P{{V}_{0}}/0.02%\)

其中:

PV1等于折现率曲线平行下降1bp时,计算得到的PV(保证利益)与PV(非保证利益)之和;

PV2等于折现率曲线平行上升1bp时,计算得到的PV(保证利益)与PV(非保证利益)之和;

PV0等于折现率曲线下,计算得到的PV(保证利益)与PV(非保证利益)之和;

非保证利益现金流在各折现率曲线下保持不变;调整剩余期限应按照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计量单元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