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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13号-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集团公司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促进金融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保险集团公司实行全面、持续、穿透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集团公司,是指依法登记注册并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名称中具有“保险集团”或“保险控股”字样,对保险集团成员公司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公司。   保险集团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合,该企业集合中除保险集团公司外,有两家以上子公司为保险公司且保险业务为该企业集合的主要业务。 保险集团成员公司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公司,包括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公司。 第二章 设立和许可 第四条 设立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报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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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办发[2021]43号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已于2021年6月8日经银保监会2021年第7次委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    2021年9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规范大股东行为,保护银行保险机构及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法人银行、民营银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以下统称银行保险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保险机构股东: (一)持有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法人银行、民营银行、保险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机构15%以上股权的; (二)持有城市商业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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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 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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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6号公布,根据2013年5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9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资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下列保险公司:   (一)外国保险公司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合资保险公司);   (二)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的外国资本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独资保险公司);   (三)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以下简称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 外资保险公司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外资保险公司的正当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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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发〔2019〕35号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 为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防范利益输送风险,现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8月25日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维护保险公司独立性和保险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险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保险监管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保险公司或保险消费者利益。 第三条 银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监管。 第二章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第四条 保险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保险公司存在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保险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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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银保监发〔2018〕13 号 – 广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人身保险公司 银邮代理渠道分险种费用管控监管指引 (试行)》的通知

横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驻粤各省级人身保险公司: 为加强广东( 不含深圳市) 人身保险公司银邮兼业代理渠道经营管理, 规范银邮兼业代理业务费用列支行为, 提高财务数据真实性, 促进人身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我局制定了《 广东人身保险公司银邮代理渠道分险种费用管控监管指引( 试行) 》 ,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广东人身保险公司银邮代理渠道分险种费用管控监管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 不含深圳市, 下同) 人身保险公司银邮代理渠道分险种费用管控, 规范银邮代理业务费用列支行为, 提高财务数据真实性, 促进人身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等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 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广东通过银行邮政类兼业代理机构面向个人开展业务的人身保险经营主体( 以下筒称“ 保险公司” ) , 包括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未设立省级分公司的驻粤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应根据本指引要求, 将广东作为虚拟机构独立核算, 确保各项费用如实反映实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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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发〔2018〕35号 – 关于印发《保险机构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完善保险机构独立董事制度,促进独立董事在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作用,进一步强化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保险监管规定,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于2019年底前将独立董事人数和比例调整到位。保险机构独立董事可以通过电子邮箱dlds@circ.gov.cn向中国银保监会报送有关报告。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30日      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保险机构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科学决策和充分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保险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独立董事是指在所任职的保险机构不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保险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对公司事务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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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 –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原中国银监会2017年第9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                               2018年6月29日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市场化、法治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健康有序开展,规范银行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及配套支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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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 –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1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 2018年4月28日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其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尽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基础上披露更多信息。 第五条  保险公司按照本办法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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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发〔2018〕19号 – 关于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的通知

各保监局、各外资保险经纪公司: 为进一步扩大保险业对外开放,促进我国保险经纪行业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的外资保险经纪机构,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下列保险经纪业务:(一)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二)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三)再保险经纪业务;(四)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五)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我国加入WTO法律文件有关保险业内容的通知》有关内容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请符合条件的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到当地保监局申请办理《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变更手续。     2018年4月27日   (此件请相关保监局转给辖内的外资保险经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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