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会〔2018〕34 号 –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保险合同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签发的保险合同和企业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保险合同,是指企业与投保人约定,在某特定的不确定未来事项(保险事项)对其产生不利影响时给予投保人(受益人)赔偿,从而承担源于被保险人重大保险风险的合同。 保险风险,是指从合同持有人转移至合同签发人的除金融风险之外的风险。 金融风险,是指一项或多项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变量在未来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以及不与合同任何一方存在特定关系的非金融变量在未来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 保险事项,是指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产生保险风险的不确定未来事项。 第三条 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企业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保险事项因其发生所 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或发生其他保险事项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是指再保险接受人与再保险分出人约定,对再保险分出人签发的特定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