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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发〔2014〕12号 –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防范风险,促进高现金价值产品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高现金价值产品是指第二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与累计生存保险金之和超过累计所缴保费,且预期该产品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不满3年的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保险产品除外。

  二、预期存续时间应由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基于公司经验分析、产品设计目的、销售渠道特点、服务质量等因素综合审慎评估。

  万能保险第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应由公司总精算师基于结算利率策略、最低保证利率与利益演示等因素综合审慎预估。

  三、保险公司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的,应保持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时,应立即停止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

  四、保险公司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支付的佣金或手续费超过产品定价时的附加费用率或初始费用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书面决议应列明当年度该产品的计划销售额度和预计费差损额度。

  五、分红险、万能险产品形态的高现金价值产品,如有区别于其他产品的投资策略、分红策略或结算利率策略,保险公司应设立相应的分红子账户或万能子账户,单独核算,保证核算清晰、公平。

  六、保险公司应合理控制高现金价值产品的保费规模,年度保费收入应与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相匹配。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高现金价值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资本金的2倍以内;超过的部分,其最低资本要求将予以提高,具体标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二)对2013年度高现金价值产品保费收入高于当年末资本金2倍的保险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起,给予公司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高现金价值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在基准额以内的部分,不施加额外的最低资本要求;超过基准额的部分,其最低资本要求将予以提高,具体标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基准额 = 资本金 × 2 + (1 – 0.2t) X (2013年度高现金价值产品保费收入 – 2013年末资本金 × 2),t = 年度 – 2013,年度范围为2014年至2018年。

  本条中,资本金指的是保险公司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实际资本的较大者;2013年末资本金指的是保险公司2013年末投入资本和实际资本的较大者。投入资本和实际资本的定义与偿付能力报告保持一致。保费收入采用业务口径确认,即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的,均确认为保费收入。

  七、自2014年1季度起,保险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报送《高现金价值产品情况报告》。报告电子版发至actuary_life@circ.gov.cn,纸质报告应在20日前发出。报告具体内容包括:

  (一)高现金价值产品信息表;

  (二)高现金价值产品名录调整说明;

  (三)高现金价值产品销售、核算合规性的说明。

  保险公司应定期对已销售的产品进行回顾,检验是否符合高现金价值产品的定义,相应调整高现金价值产品的名录,并专项说明。佣金或手续费超过定价时附加费用率或初始费用的,应附董事会书面决议。

  报告应由保险公司总经理签发并承担最终责任。

  八、保险公司应对本通知发文之日前已报备或审批的产品进行梳理,符合高现金价值产品定义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达到本通知相关要求。

  九、中国保监会此前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高现金价值产品信息表

  

                                           中国保监会  

                                           2014年1月29日

保监寿险〔2013〕685号 – 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06-2010)》 用于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规范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工作,中国保监会决定将《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06-2010)》(以下简称“CI(2006-2010)表”)作为包含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产品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用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大疾病定义

  本通知中重大疾病定义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有关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包含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的长期(保险期间大于一年)人身保险产品和保证续保的一年期人身保险产品。重大疾病保险责任是指以保险期间内首次发生重大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责任,其包含的病种应符合以下条件:

  1.2007年8月1日之前在中国保监会进行产品备案或审批的人身保险产品,承保病种应至少包含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和脑中风后遗症。

  2.2007年8月1日及之后在中国保监会进行产品备案或审批的产品,承保病种应至少包含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和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三、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

  保险公司在评估包含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产品的法定责任准备金时,应以CI(2006-2010)表作为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基础的下限(以下简称“评估下限”)。保险公司应根据包含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产品的实际情况,在评估下限的基础上,按照审慎性原则进行适当调整,合理确定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基础。

  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基础包括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ix)和因患重大疾病死亡占全部死亡的比率(kx)。

  (一)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下限的确定。

  1.保险公司评估法定责任准备金时使用的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不得低于CI(2006-2010)表的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ix)。

  2.保险公司评估法定责任准备金时使用的因患重大疾病死亡占全部死亡的比率,应按照审慎性原则合理确定。其中,对于提前给付型包含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产品,保险公司评估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和死亡保险责任的发生率之和,应以ix+qx-kx×qx(qx为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中的死亡率)作为评估下限。

  3.保险公司在评估法定责任准备金时,应根据包含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产品承保病种的不同情形,按照以下规则确定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下限:

  (1)如承保病种不少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有关定义的全部25种疾病,保险公司应以25病种经验发生率表(CI3和CI4)作为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下限。

  (2)如承保病种少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有关定义的全部25种疾病,且在65周岁以上的承保病种包括严重阿尔茨海默病和严重帕金森病,保险公司在评估法定责任准备金时,对于65周岁及以下年龄,应以6病种经验发生率表(CI1和CI2)作为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下限;对于65周岁以上年龄,应以25病种经验发生率表(CI3和CI4)作为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下限。

  (3)除以上两款规定的情形外,保险公司应以6病种经验发生率表(CI1和CI2)作为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下限。

  (二)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基础的确定。

  保险公司应根据包含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产品承保病种的范围及病种定义,在评估下限的基础上,按照审慎性原则进行适当调整,确定法定责任准备金的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基础。

  1.基于病种范围的调整。保险公司在评估法定责任准备金时,应根据产品实际承保病种的数量,在评估下限的基础上,参考公司经验分析结果或中国精算师协会发布的行业经验分析结果,按照审慎性原则进行适当调整,合理确定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基础。

  2.基于病种定义的调整。对于2007年8月1日之前在中国保监会进行产品备案或审批的包含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产品,如其重大疾病定义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有关定义存在差异,保险公司应按照审慎性原则进行相应调整,合理确定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基础。

  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有关定义发生变化,保险公司应根据调整后的定义与原有定义的差异,按照审慎性原则进行相应调整,合理确定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基础。

  3.保险公司按照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基础计提的法定责任准备金,不得低于按照评估下限计算得到的法定责任准备金。

  4.保险公司在评估法定责任准备金时,使用的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基础,首次确定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重大疾病发生率实际经验发生较大变化,经中国保监会同意后,保险公司可以调整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基础。

  四、本通知自2013年12月31日起实施。

                                           中国保监会  

                                          2013年10月31日

保监发〔2013〕81号 – 中国保监会关于发布《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06-2010)》的通知

各人身保险公司:

  现发布《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06-2010)》。有关说明如下:

  一、中国第一张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命名为《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06-2010)》,英文名称为“China Life Insurance Experienced Critical Illness Table(2006-2010)”,简称“CI(2006-2010)表”。其中,6病种经验发生率表两张,25病种经验发生率表两张,分别为:

  1.6病种经验发生率男表,简称CI1(2006-2010);

  2.6病种经验发生率女表,简称CI2(2006-2010);

  3.25病种经验发生率男表,简称CI3(2006-2010);

  4.25病种经验发生率女表,简称CI4(2006-2010)。

  二、6病种是指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有关定义所规定的第1-6种重大疾病,即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和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25病种是指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有关定义所规定的全部25种重大疾病。

  三、ix是指重大疾病的经验发生率。kx是指在包含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产品中,因患重大疾病死亡的人数占全部死亡人数的比率。

  附件: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06-2010)

   

                                           中国保监会  

                                           2013年10月31日